點評:相較于短時期內難以產業化的新能源汽車,推動
經濟觀察報 實習記者 丁雯 6月22日,工信部發布《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意見稿,進行公示聽取社會各界意見。該規定要求所有在中國銷售生產的乘用車與輕卡,都必需經過統一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測試,同時在車身清楚標明實際能耗,擬于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據規定,本次納入標示管理范圍的車包括進口或新生產并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能夠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噸的乘用車和輕型商用車輛。已獲得汽車產品生產許可、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已獲得汽車產品進口許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汽車生產企業和進口汽車經銷商,應按照《規定》要求,對其燃料消耗量進行標示。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標注內容包括企業標識、燃料消耗量、啟用日期、備案號等大項及按GB22757-2008要求標注的其他內容。
該規定對國產、合資和進口汽車企業的企業標志標注也做了具體規定, 國產汽車的企業標志采用漢字標注,且須與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上標注的汽車生產企業名稱一致。合資企業可直接將合資各方漢字名稱的簡稱進行組合或將各自注冊的漢字商標進行組合標注,并與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上標注的汽車生產企業名稱一致。進口汽車的企業標志采用注冊圖形商標或注冊文字標注。
燃料消耗量內容為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在工信部指定檢測機構進行燃料消耗量檢測所獲得的燃料消耗量數據。啟用日期必須與整車出廠合格證上打印的制造日期一致,備案號采用車輛識別代號(VIN)。
在《規定》意見稿中,明確規定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將其新生產的或進口的不同油耗車型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在汽車產品上市銷售前上報工信部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