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評論員 黃小偉 對于北京律師董正偉要求向公眾公開動車組車票定價程序的申請,鐵道部依舊沿用以前的答復:動車組屬于“軟席”,按規定不在聽證范圍之內。
這種“見招拆招”式的答復已非新鮮。一年前,全國鐵路系統進行了第六次大提速,開通了“和諧號”動車(D車)組列車。在享受高速度的同時,公眾卻對動車的高票價充滿異議——定價方案不透明、定價機制不規范。最終的爭論集中于動車組車票定價該不該召開聽證會。
價格聽證之前就為公眾熟知。1998年實施的《價格法》第23條明文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而由國家發改委新制定的,并于去年年底實施的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更有明確的實施細則。政府在制定或調整公共交通、醫療服務等涉及公眾利益的價格前,召開聽證會已成慣例。
鐵路客運是中國最主要的旅客運輸方式之一,不但承載著每年旅客吞吐量超過10億人次的壓力,更承載著社會公用事業服務大眾的重任。毋庸置疑,以政府投資為主體的鐵路自然是公益性產品,其服務和價格都應具有公共品屬性。那么其價格的制定或調整就都應遵循《價格法》的規定,進行價格聽證。公眾要求鐵路部門公開動車組車票定價程序的申請,也是以此為前提的。
但鐵道部也有“尚方寶劍”。對于外界的質疑之聲,最有力的反駁依據是2001年的《國家計委關于公布價格聽證目錄的通知》(下稱《通知》),此通知規定的價格聽證目錄中,有關鐵路旅客票價的內容為 “鐵路旅客運輸基準票價率(軟席除外)”。鐵道部就是按這個《通知》規定,得出動車組列車車票定價不在聽證范圍內。根據鐵道部的答復,制定動車組價格依據的是1997年原國家計委《關于高等級軟座快速列車票價問題的復函》(下稱 《復函》)。
雖然法律條文和部門政策性文件因制定的時間不同時常存在沖突,但在法律適用上,一個基本原則是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稄秃纷鳛橐粋€部門的政策性文件,其效力不但遠遠低于《價格法》,而且低于新制定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等規章。按照這個基本原則,動車組車票的制定則應當執行 《價格法》等法律法規,應該舉行價格聽證。
就是鐵道部依據的《通知》中,條文也預留了與其他法律對接的空間。其最后一條規定,價格聽證目錄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和市場變化進行調整。對于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未列入聽證目錄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調整價格時,如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權限組織聽證。只是這一條,一直被有意無意地規避了。
不久前,鐵道部副總工程師兼運輸局局長張曙光表示,由于動車組使用效率比較高,所以鐵道部預計到2012年將會在所有的客運專線上開行800組以上的動車組。這意味著,在公眾出行中,乘坐動車的頻率會越來越高,動車組車票的價格將涉及到更大范圍的公眾利益。
如果鐵路部門堅持以過去的政策性文件為依據,不召開價格聽證會,即使現有動車組票價合理,不存在過高的問題,那也只是實體公正,而有違程序正義,同樣不為公眾認同——沒有公正透明的程序,所謂的實體公正便缺乏應有的說服力。這顯然與我們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標是相違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