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 李寧
2009年3月30日
我以前寫過關于個稅起征點的一些文章,其中有一篇引起廣泛關注,就是茅于軾教授提出個稅起征點應該提高到8000元至1萬元之后,我認為這樣不好,理由是個稅起征點如果超過一個合理范圍,那么起征點越高,對富人越有利。我的主要依據是以一個月收入2500元的和一個月收入8000元為例來計算,個稅起征點為2000元時,月收入2500者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2000)×5%-0(速算扣除數)=25元(其中不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月收入8000元者應納個人所得稅=(8000-2000)×20%-375(速算扣除數)=825元(同樣其中不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F在,如果提高起征點到8000元,月收入為2500元的不繳納稅款,可是8000元的同樣不繳納稅款。這么一比較,誰最受益?當然是8000元的,因為一下子免掉825元,而2500元收入的僅僅才免掉25元,天壤之別。
當然,我的這一算法,也不是最為合理的,必定,賬不是這么算的。特別是涉及個稅改革時,我們不能因為要富人繳納825元,而讓我們的窮人陪著繳納25元,說實話,有時候窮人的25元比富人的825元更體現用處,窮人的25元很多時候是半袋米或者一包鹽,是生命錢。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提高個稅起征點,賬不能像我這么算。
不過,我們的個稅改革不能因為為了富人的825元而奪取窮人的25元養命錢,但是我們也不能因為窮人的25元,而讓富人白白逃避825元。
這一問題需要找一個平衡點,一個整個稅制和其他制度相配套的政策平衡點。
最近,社科院財政所副所長高培勇在中國人民大學昨天舉辦的2009年中國宏觀經濟論壇上說,“社科院一直在阻止個稅起征點的提高”,他給出的理由是,一是個稅刺激內需的說法不成立;二是提高個稅起征點并不能有效解決貧富差距;三是個稅所得稅繳納在個人整個稅收負擔中屬于很少一部分,應該考慮其他減稅,而不是減個人所得稅;四是個稅改革如果只盯起征點,只能為個稅改革留下禍根。
所以,看待目前的個稅起征點問題,社科院阻止個稅起征點提高的理由還是站得住腳的,而且給我們推進個稅改革提出了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那就是如何綜合各種政策平衡個稅改革帶來的利益沖擊。
一是堅持個稅多交,其他稅少繳,個人收入總體平衡不變的原則。我們提高個稅起征點,不如在其他領域減少稅款,比如降低房地產契稅和減少附加在房市上面的那些基金等,還有就是降低于居民生活必需品消費相關的稅種,實行結構性減稅,更多的還利于民。
二是加強個稅稅基的透明度,力求稅收負擔公平。高培勇認為,中國貧富差距的根本原因不再工資性收入,而是在其他差距,如財產性收入等。其實,由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不完善,腐敗收入和部分體制性收入是暴富的主要來源,而且這些收入都是灰色收入,沒有計算在正常收入之內,沒有繳納個稅,造成稅負不公。所以,個稅改革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加強個人收入的公開透明的建設,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公開透明個稅稅基,公平個稅稅負。
三是個稅改革探索實行先征后返制度,也就是在不提高個稅起征點前提下,對于低收入群體比如5000元以下個稅繳納的稅收實行先征后返,而對于5000元以上的則不予返還。這樣,一方面既減輕了低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也使富人沒有因為提高個稅起征點而最大化“受益”。關于先征后返,很多稅收已經應用,如有關出口退稅方面就用,所以,實行起來也并不難。
四是弱化個稅財政收入、宏觀調控功能,強化個稅民主政治、居民參與國家建設的政治功能,使得讓每一位國民即使繳納1分錢的個稅,也是為了國家建設需要,是直接繳納的,通過個稅繳納培育人民關注、參與國家建設的民主基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