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財政部以答記者問的形式就本次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迄今為止最詳細的披露。
盡管中央政府顯得小心翼翼,我們依然愿意將本次地方債券發行視為地方政府獲得與其承擔的公共事務相匹配的財權的破冰之舉。中央這次試點,在風險控制上極為重視:在發行方式上采取中央政府“代發代還”的形式;對于地方發債后募集的資金,將被限定用于中央財政投資地方項目的配套工程以及民生項目;在監督機制上,地方政府債券收支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批。
這也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本次地方債券發行的一系列制度設計具有極強的特殊性,對于未來真正發行地方債并無多大的普適價值和制度建設的意義。
站在公共選擇的視角,筆者一直對通過發行地方發債,倒逼地方善政具有很大的期待。因為,從市場化的選擇而言,那些透明、善治且財力豐厚的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顯然更容易得到民眾的青睞,因此發債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作為衡量地方政府治理水準和公共信用的一個透明指標,這無疑將徹底改變地方政府的思維和“基因”,使地方政府成為一個真正對當地民眾負責、自覺維護和培育自身信用的公共機構。
特別是考慮到行政審批和配額制在我國實行中的重大弊端,我們建議,具體的風險機制設計一定要堅持市場化的方向,應該強化信息披露和公眾的知情、參與決策的機制,尤其是要強化地方人大的長效監督機制。通過公開透明的設置,在風險評估、利率水平的決定和擔保機制上都將監督權交給公眾、地方人大和其他中立機構。
(文章來源:09年3月20日 《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