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評論員劉許川 本次全國兩會,對制定“公務員財產公示”或曰“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呼吁以及代表提案再度成為公眾話題,加上總理溫家寶在兩會前夕對相關問題的積極表態,兩會期間中紀委負責人的肯定,這些信息使人們相信,旨在“終極反腐”的陽光法案有望出現了。
無論從民眾的意愿,還是實施的可能性來說,制定一部實現“人民有知情權利”的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有調查顯示,90%的民眾支持盡快建立該制度。2005年,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王全杰在人代會上即提出《建立官員個人資產申報制度》議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律師在本次兩會上已是第四次提交相同議案。據稱,有關部門對相關法案的研究已持續二十年,十五年前的1994年,《財產收入申報法》即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
但是,直到本次全國人代會結束,我們都沒有看到該法被列入近期人大立法計劃。這說明盡管有關領導人表態積極,但要解決該項法案所面臨的立法難題,相信比其他法律都要紛繁復雜得多。正如溫家寶總理所說,“這件事情要做得真實而不走過場,就必須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長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針對最近新疆阿勒泰和浙江慈溪兩地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實行,中紀委副書紀何勇也認為,兩地試點“肯定還有很多需要再完善的地方”。
這些話語背后,顯示了這項法案難產的原因。有報道指出,新疆和浙江兩個地區試點體現出的不夠完善的地方,就是還無法從機制上保證“真實而不走過場”。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所要解決的,是從終端領域堵住和威嚇腐敗的生成。實現這一目標需要保證法律的嚴肅和效果的真實,否則,必將使法律和制度淪為笑柄,政府的信譽將備受打擊。這是執政當局慎待此案的必然考慮。
制定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須與政府運作機制相配合,在某些矛盾徹底解決之前,陽光法案即使強行通過,也可能無法正常運作。較早提案的王全杰代表的調查顯示,97%的官員反對實施財產申報制度。這個刺眼的與普通民意完全針鋒相對的調查結果,所揭示的問題決不能僅僅從相對立的利益集團之間的意見分歧來解釋:因為無論普通百姓還是公務人員都不會有人相信,存在嚴重腐敗的官員隊伍是有利于國家富強和進步的。在公務員隊伍中間,對陽光法案存在如此一致而巨大的反對意見,說明政府運作機制必然存在一些深層問題。
只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在政府組織里,某些公務員往往要承擔數億甚至數千億投資的成敗責任,或者他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將要決定廣大人民的福利損益,但是他的收入只有一個打工仔的水平,他心里如何能平衡?我們并非在此推崇高薪養廉,但中國公務員所擁有的權力、承擔的責任和他的所得存在巨大的不平衡,這有目共睹。但是往往人們在論及此議時,公務員群體有口莫辯,因為人們會以社會平均收入來衡量公務員所得。但是,不要忘記,憑什么讓他們承擔如此之大的責任、壓力和權力?壓力大、權力大、制衡少,當其作為普通人的欲望發作時,獲取權力和壓力帶來的相應的、甚至高出很多的利益,便成為他們腐敗的借口。若我們不太健忘,此節我們當在許多巨貪的懺悔書里時有耳聞,只不過當時我們皆斥之矯情,不配做圣人君子。
我們當清醒并慎重地看待公務員群體對財產公示制度97%的反對意見,其并非全無道理,亦不必大驚小怪。必須且只有建立健全官員權力與監督制衡之間的對應機制,以及承擔責任、壓力與合理收入之間的對應機制,我們方能討論陽光法案之真實效應。對比陽光法案,這些更顯急迫?,F時,人們在討論財產公開法時,專注于如何界定官員收入合法與非法等等技術細節,又或者專注于如何保護公務人員作為公民的財產隱私問題,但我們若非無知,便是有意回避了陽光法案需要面對的更直接、更艱巨的問題。
本次人代會,韓德云代表給出了一個三年過渡期、此前所獲非法收入若如實交待并上交可不予追究的新方案,意在減少法案阻力,這真是煞費苦心。有媒體擊節稱賞,認為以豁免期換取“陽光法案”未償不可。我們認為此議尚不可行,如果是一個并未解決前述那些更直接更艱巨問題的“露底”的法案,全民即使以巨大代價換得,要它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