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特別報道:兩千年重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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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負痛苦排名一直位世界前列,2008年排名世界第五,2007年是第三,2005年是第二。這是《福布斯》雜志中文版推出的“稅負痛苦指數”(Tax Misery Index)排名。
這個排名2002年起被推出,旨在通過一系列相關指標度量全球雇主與雇員的綜合稅務負擔。
我們考察2008年“稅負痛苦指數”排行榜上的典型國家稅制,發現美國、日本、新加坡、法國等國家稅制從不同角度為中國提供了可借鑒之處。
美國:分稅制促政府為民謀富
工資等收入要交稅,可是你能想到送給人禮物也要交稅嗎?這種事在美國卻真實存在。在美國,戀人、情人之間互贈禮物,價值超過1萬美元的,要交18%的稅,超過3萬美元的,要交55%的稅。歷史上曾發生過朋友翻臉后,向稅務機關舉報對方曾漏稅的故事。
美國稅收制度較為完善,約有80多個稅種,分別調節經濟的某個部分,并相互配合,不可替代,共同達到干預經濟發展的目的。完善合理的稅制,使得美國稅負較低,在2008年的“稅負痛苦指數”排行中,美國排在了第55位,倒數第11位。
在美國稅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其所實行的分稅制,它保證了聯邦、地方各司其職,與納稅人息息相關。
分稅制,也就是聯邦、州、地方政府三級征稅權制度,聯邦以下7.5萬個地方政府都有稅權,在不與中央稅法相抵觸的前提下,地方可以制定稅法,擁有較大的自主權。
各級政府有各自不同的征稅重點,其中,聯邦以所得稅為主要收入來源,州政府主要征收銷售稅,地方政府則以財產稅為主,各級政府的收入大體與他們所承擔的職能相適應。
具體來說,分稅制有以下優點。
首先是督促各級政府為擴大稅源,在各自領域建設良好的經濟秩序。比如,地方政府要增加財產稅就必須改善鄉鎮環境,使居民財政增值。
其次,由于納稅人是公民和獨立法人,同政府沒有隸屬關系,使得政府會在擴大稅源上下功夫,而不會去干涉納稅人的內部事務。
最為重要的是,美國的分稅制重視國民的社會保障。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遵循的是“等量邊際犧牲原則”,即對收入越高的人征稅越多,對于一定收入水平的人免稅,減免額度隨著通脹率指數化。同時,只要交過社會保險稅,無論人遷移到哪里,即使是國外,聯邦也照付養老金。有這么一個真實的案例,1936年,年僅14歲的報童拉里·約翰遜便開始繳納社會保障稅,盡管當時他一星期才掙兩美元,仍拿出2分錢交稅。如今,已經退休11年的他,每年都能領到300美元的社會保障養老金。
分稅制并不是地方和中央平分稅權,聯邦政府仍然掌握了一半以上的稅源,形成雄厚的財力,可以通過增稅、減稅、實行優惠政策等進行宏觀調控。但同時,又保證了地方的財政收入以及地方政府的工作積極性。
法國:高稅收高福利
法國的稅收主要分為四大類,即收入所得稅、消費稅、資本稅及地方稅。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分別占財政收入的90%和國內生產總值的50%左右。
法國的稅收體現出高稅收,均貧富的特點。
在個人所得稅上,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具體征稅對象的收入標準根據家庭人口數目,按照累進稅率征稅。凡家庭或主要居住地在法國、在法國從事主要職業活動、或在法國獲得主要經濟收入者,不論是否擁有法國國籍,均需按收入(包括在法國境外的收入)申報個人所得稅。
法國對年收入不足4192歐元者免稅,而法國的家庭人均年收入為12000歐元左右,這一免稅標準使多數人被列為納稅人行列。收入在4192至8242歐元,稅率為7.05%,稅率隨收入增長而遞增。
同時,雇主也要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福利稅,同樣是高額累進制。法國以法定最低工資為基點向雇主征收4.29%的社會福利稅,當雇員工資超過最低工資的1.6倍時,雇主按雇員工資,交納高達30.29%的福利稅,對企業征收的高額社會福利稅是法國政府執行全面的社會福利計劃的重要財源。
社會團結財富稅是最具“削富濟貧”特點的稅種。如果納稅人的財產凈額超過76萬歐元,即應交納社會團結財富稅,其稅率從0.55%至1.8%不等。
高稅收的主要用途,便是開展社會福利活動。如用于教育、醫療、補貼等方面。在法國,不僅中小學階段全程免費,大學生也可享受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以及各種各樣的助學金。醫療方面,享受醫保者到醫院就診時一般只需交納掛號費和少量診費,主要醫療開銷由醫保系統從其醫保賬戶中扣除。
日本:“稅理士制”保障稅收
日本“稅負痛苦指數”在排行中位列第16名,為稅負較重的國家,雖然稅負較重,但是其稅收制度存在諸多可圈可點之處。
其中,特別值得稱道的是稅理士制。在日本,把專門代理或幫助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稅務專家稱為稅理士,相應的稅務代理制度被稱為稅理士制度,最早便是在日本實施的。
這一制度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即稅理士相對于稅務當局的獨立和相對于納稅者的獨立。其代理業務較廣泛,滲透于其適應的各個行業。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代理關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雙方的共同意愿,納稅人和代理人之間有相互選擇的自由權。當稅務官方和納稅人之間存在見解分歧時,稅理士要維護納稅者的權利,對其正當利益進行保護。此外,還要求代理人員具備較高素質和先進的管理手段。
稅理士制度的實行,提高了稅收工作效率、降低了稅務成本。稅理士一般都是財會、稅務方面的專家,并且專職于這一工作,因此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有關資料顯示,在日本,全國平均有85%以上的企業是通過稅務代理辦理納稅事宜的。日本目前在國家稅務機關工作的職工約10萬人,而從事稅務中介的人員則高達27萬人(其中稅理士5萬多),加之稅理士不領取國家薪資,這也使得國家的稅務成本大大降低。
同時,稅理士在征稅過程中,既可以幫助納稅人正當地、主動地履行納稅義務,提高自覺納稅意識,避免僥幸心理和偷漏稅等違法行為; 同時還可以糾正國家征稅人員出現的業務差錯和杜絕一些劣跡現象。也即是說,稅理士的出現,在稅務機關、納稅人、代理人之間建立了一種互相監督的制衡關系。
此外,稅理士制度還將促進稅收征管的社會化、專業化,有利于協調納稅人與稅務人員之間的關系,使稅收工作順利進行。
新加坡:結構簡明 優惠多多
稅負排行第54位的新加坡稅制也很有特色,主要表現就是稅制簡明,優惠多多。
新加坡實行領土征稅原則,目前稅種主要有所得稅、遺產稅、財產稅、印花稅、消費稅等,稅種少、結構簡單,其中,稅務署是一個設置精簡、健全的專門負責全國稅務的機構。
同時,新加坡不斷改革稅制,推動經濟發展。在公司稅方面,實行單一稅制,派發股息時,個人股東不再交納個人所得稅,稅率也已由2001年前的26%降至18%,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也一路降至20%。
此外,政府還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對公司和個人所得稅予以減免等優惠政策。
個人所得稅方面,若以家庭收入為計稅依據,納稅收入的基數為2萬元新幣,2萬元以下部分免稅,實行累進制,最高稅率為20%。同時,充分考慮納稅人家庭生活情況,并予以相關的優惠。
具體包括:如果收入為勞動力所得將扣除1000元(新加坡元,下同),以家庭名義呈報收入的妻子扣除2000元,每個子女扣除2000元,贍養父母和殘疾兄妹的每個扣除4500元,鼓勵個人進修扣除2000元,個人繳納的公積金全部扣除,向慈善機構捐贈全部扣除??鄢@些之后,實際計稅的收入已不太多。并實行累進稅率,幅度為2%~28%不等。
以一個六口之家為例,家庭成員為一對夫妻和兩個未成年孩子,夫妻倆都是勞動力收入,父母健在。夫妻月收入分別為5000元和3000元,該家庭的年收入就為9.6萬元。下面分別計算考慮各種因素實行優惠和不實行優惠的征稅額情況。
在不實行相關優惠的情況下,按照累進制的原則,該家庭共需交稅6540元。而根據該家庭的情況,若實施減免政策,勞動力所得扣除1000元,妻子扣除2000元,兩個子女共扣除4000元,夫妻二人進修扣除4000元,贍養父母扣除9000元,在可能適用的其他扣除規定不考慮的情況下,該家庭便可扣除共2萬元,在這種情況下,該家庭支付的稅為3960元,比非優惠情況下節省了2580元。
公司所得稅方面,在實行單一稅制的基礎上,規定各種優惠政策。
首先,對新興工業而言,相關公司可享受5年至10年的免稅優惠待遇。這一點和國內的高新技術認證企業有相似之處,但國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稅收的優惠為減免15%的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仍將承擔10%的所得稅。
其次,對外銷產品而言,無論是部分出口還是全部出口,只要提出申請經審批都可以得到外銷證書,此后便可以享受5年的減免稅優惠待遇,且符合一定條件的還可以延長優惠期。而中國的出口產品的優惠主要體現在出口退稅上,且出口退稅的額度因產業不同還存在較大程度的差別。
第三方面,某公司一旦申請并成為新興勞務公司,也可以享受5年~10年的免稅優惠,其擴充公司經財政部長批準后也可以享受不超過5年的免稅優惠。中國的新興勞務公司目前尚無較為明顯的稅收優惠。
中國稅制需多借鑒
綜觀發達國家稅收的特點和優點,中國若能有所借鑒,將會獲得有益的改進。
首先,中國的分稅制需要向美國學習。中國分稅制則屬于中央高度集權型。分稅制雖將16個稅種作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但稅權卻沒有相應地下放。
除明確屠宰稅、筵席稅的管理權下放給地方政府外(屠宰稅將在全國停征,筵席稅絕大多數省沒開征),其他稅種還維持著原有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格局。
中國的稅權集中于中央,而事權則往往向地方傾斜,形成兩極反差,恰恰違背了分稅制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
其次,雖然中國也實行了稅務代理制度,但呈現出許多的不足。若能借鑒日本稅理士制的專業性和規范化的操作方法,相信也會有所改進。
中國稅務代理制度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稅務代理人員素質較低?,F行的稅務代理人員絕大部分還是稅務機關離退休老同志。1996年下發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實施以來,仍未能改變稅務代理高層次人員缺乏的局面。
二是稅務代理機構政企關系模糊。目前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稅務咨詢機構在人事、財產、業務等方面與相應的稅務機關仍保持著較為曖昧的關系, 法律地位的獨立性仍得不到。由于目前從事稅務代理的人員中, 老同志一部分是從崗位上退下來的, 一部分中青年骨干也都是從稅務機關轉過來的, 因而和稅務機關聯系密切, 容易出現“人情”現象,缺乏日本稅理士的獨立性。
三是稅務代理業務狹窄。雖然《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席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業務代理共有10 條, 內容較廣泛, 但實際操作中還僅限于代理納稅申報上。在一定程度上, 稅務代理業還只是稅收管理的副業,其業務范圍有待進一步擴展。
此外,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的人性化、靈活化的優惠政策,以及法國高稅收同時又高福利,保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稅收政策,都值得中國借鑒和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