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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兩稅法:量出為入由此泛濫
    導語:兩稅法在課稅標準上的變革,可以說是中國古代賦稅史上的一大進步,對后世影響頗大

    兩會特別報道:兩千年重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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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唐書?食貨(一)》載:“蓋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并,租、庸、調之法壞而為兩稅”。兩稅法的產生與均田制瓦解、租庸調制崩潰有密切關系。

    租庸調的弊端

    唐初制定法令時,國家有租庸調法,但因唐玄宗李隆基愿以寬厚仁慈作為治理根本,致使人戶逐漸滿溢超出,雖有防范,但仍無法制止。

    至德宗后,天下兵戰蜂起,先是征兵服役,繼是饑荒、瘟疫相迭而至,造成人口民戶凋零破落,戶籍和土地圖冊已經成為一紙空文。

    另外,各地節度使在內地各占一方,形成藩鎮割據,任意截留中央賦稅,使國家財政收入雪上加霜;加上軍費、政費開支浩大,租庸調收入已難以維持政府的生存,唐政府的財政陷入危機,其直接表現是京師官吏的俸祿不能按時發放,嚴重拖欠,最后落得只能以“稅天下地青苗錢(附加稅)以充百官課料”。

    而弄權之臣和狡奸小吏紛紛趁機作奸,讓自己得到尊貴的侍奉和豐美的贍養,但向朝廷交納的賦稅卻幾乎沒有。

    官吏的俸祿給多少,都由地方節度使自行決定加減。因此向百姓額外科斂的名目有好幾百種,已明令廢止的也不免除,重復征收的也不削減,新舊疊加,沒有邊際。

    因此上面減免課征,實際增加了下面百姓的賦稅。所以天下民力破碎疲敗,很多人都成為沒有土地根基的漂泊浮蕩之民,居住鄉里依著土地的人,每百人中不過四五,像這樣的情況維持多年。

    兩稅法改革

    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適即位。宰相楊炎跪在皇帝面前磕著頭據理講道:“賦稅財收是國家根本大事,就像是活人的喉嚨,天下的治與亂、國家的強與弱都由它決定?!彪S后提出兩稅法。

    以前的財政思想一向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并成為不可違反的財政教條。楊炎制定的兩稅法明確規定“量出以制入”,即“量出為入”的財政原則,作為其制定稅收總額的總原則。根據國家的財政支出數,匡算財政收人總額,再分攤給各地,向民戶征收,意在限制濫征苛斂,減輕人民負擔。

    兩稅法將過去的租庸調和戶稅、地稅及各項雜征合并,統一征收,以戶稅、地稅為基礎,規定“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既不分主戶客戶,也不分定居或行商,所有居民一律在所居之地征納兩稅。

    其征收原則是“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稅額按田畝和資產的多寡確定,廢除以前的租庸和雜稅。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從理論上,這種計資而稅的制度,較按人丁平均攤派的舊制度合理得多。對無地少產的民戶較為公平。

    因此,兩稅法在課稅標準上的變革可以說是中國古代賦稅史上的一大進步,對后世影響頗大。且納稅時間上規定“各有不便者正之”,體現出靈活性,還特允“其鰥寡孤獨不支濟者,準制放免”。

    兩稅法規定不分主戶和客戶,一律以定居為依據,交納“居人之稅”,至于行商則按三十分之一納稅。兩稅法稅額的計算基礎,是以大歷14年(公元779年)墾田總數所應交納的錢谷總額分攤到各州縣,按各戶貧富等級征收。

    其中“田畝之稅” 部分,仍按上述規定由納稅人繳納谷粟,其余各稅一律折合貨幣交納,并以此為以后各年應稅額的標準。

    至于納稅期限分夏秋兩期繳納,夏稅不超過六月,秋稅不超過十一月。而租庸調法則無此規定,此即兩稅法命名的由來。

    歸于重賦

    站在稅收立場,應該稱許兩稅法,因為其減省了征稅項目,規定于夏秋時間征收,時間統一,對收稅和納稅者非常便利。此外,兩稅以貧富等級征收,避免了租庸調晚期出現的課免于上而賦增于下的情況,征收賦稅時較前為公平。

    在兩稅制下,并沒有課戶不課戶之分,王公、官僚、浮客均在被稅之列,而且征及行商,除了較前公平之外,賦稅征收范圍已較前普及了。

    但是,兩稅法失去均田租庸調為民制產的精神。兩稅只重征稅,并無分田平民的內容。其征收本以貧富為差,但評定民戶之富貧只能根據各民戶擁有之土地作為標準,是以兩稅法遂演成畝稅。

    為人詬病的地方是,兩稅法以貨幣繳納稅項,但由實物轉為金錢,出現了實物拋售,使物價下降,農民必然吃虧,加重了負擔。還有全國各地稅率,輕重不一。稅項攤分全國各戶,因攤分不均勻,各州稅率不均,故稅率重的州相繼出現逃亡的民戶。

    兩稅制打破傳統井田、均田一貫的平均地權政策,從此田畝可自由買賣,使兼并之風再起,土地再走回秦漢時代趨于集中的舊路,社會再呈現貧富懸殊的不安和病態。再者,農稅之評定是以田畝計而不論土質之高下,故富戶持有良田者輸稅同于持有瘦田之農戶,使貧富差距更趨明顯。

    兩稅法雖把租庸調合并一起,化繁就簡,但日子一久,政府把它的來歷給忘記了。遇到政府用錢,自不免要增加新稅,這些新稅本來早已有的,只是已并在兩稅中征收,現在把此項目加入,即等于加倍征收各項稅收,這是兩稅制稅項不明之弊。

    后有白居易的《重賦》為憑:“厥初防其淫,明赦內外臣。稅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論。奈何歲月久,貪吏得因循??N乙郧髮?,斂索無冬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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