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平 來自寧夏回族自治區的全國政協委員孫貴寶在提交給十一屆全國政協二次會議的提案中建議相關部門完善稅收政策,以保護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
這位中國民主建國會寧夏區委副主委認為,到目前為止,盡管國家先后出臺了不少關于促進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從執行的效果和過程來看,非公有制企業與公有制企業在‘公平稅負’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亟待解決?!?nbsp;
孫認為,至少在以下四個方面,現有稅制對于非公有制企業并不公平,甚至損害其合法權益。
首先是增值稅稅制對非公有制企業存在歧視和限制?,F行增值稅稅制把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且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達不到銷售額標準(工業企業年銷售額100萬元,商業企業年銷售額180萬元)的納稅人,不管企業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征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規定是: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營上必須開具專用發票的,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開應納稅額。增值稅兩類納稅人的界定標準也不盡合理。實際生活中我國非公有制企業大量地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目前小規模納稅人已占到總納稅戶的80%甚至90%以上;加上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偏高(工業企業6%,商業企業4%),使大量中小企業的稅負遠遠超過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平均負擔率商業在2%左右,工業在4%左右),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且導致購貨方因不能足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愿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大大削弱了它們的市場競爭力,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極為不利。
其次,稅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礙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的規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設置帳簿或帳目混亂或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但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往往對企業不管是否設置帳簿,不管財務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辦法,擴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圍。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中制定的“應稅所得率”標準(工業、商業為7%~20%,建筑安裝為10%~20%,餐飲服務業10%-25%,其他行業10%-30%)),也不符合非公有制企業薄利多銷、利潤率低的實際;有的甚至不管有無利潤,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稅。以惰性的“核定征收”代替服務和管理,實際又加重了非公有制企業的稅收負擔。
第三,稅收優惠手段單一,對非公有制企業稅收政策的“非國民待遇”。我國有關非公有制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局限于稅收減免和優惠稅率兩種形式,于外資企業的加速折舊、稅收抵免、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優惠手段相比,顯得政策手段單一,不利于刺激投資政策調控目標的實現。根據經濟性質制定稅收政策,導致了對非公有制企業的歧視。如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只限于國有、集體企業,工效掛鉤優惠只限于國有和國有控股的工商企業、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的改組改制為股份制的金融保險企業,而非公有制企業卻享受不到同等待遇。在所得稅減免上,規定外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非公有制企業則從開辦期起,而企業開辦初期往往沒有利潤或獲利甚微。外資企業所獲利潤轉增資本金或另行投資時,均可按投資額40%返還所得。國有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貸款由財政貼息,國有控股企業和集體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或技術改造資金購買過程設備可以部分抵扣所得稅,但非公有制企業卻沒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
最后,民營企業遭遇“雙重征稅”。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非公有制企業,在交納了企業所得稅后,增資擴股時股東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時,股東既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還返還一定比例的企業所得稅。
就這些問題,孫建議:
1、進一步調整和改善現行稅收政策。改變現行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規定,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
2、實行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方式。取消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制定的稅收政策優惠,給予非公有制企業平等待遇。
3、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強化政策導向。降低中小企業所得稅稅率,增強中小企業內部積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