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袁朝暉 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在政協議案中表示,要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規范第三方支付臺和虛擬貨幣發行流通,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和金融體系的安全。
“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以下簡稱“第三方支付平臺”),是指在電子商務企業與銀行之間建立的支付平臺,以支付公司為信用中介,以互聯網為基礎,通過整合多種銀行卡等支付工具,或者借助第三方網上支付工具(虛擬賬戶、虛擬貨幣),為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資金的代管,支付指令的轉換,并提供增值服務的網絡支付中介渠道。
馬蔚華稱,近年來,中國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已經成為一個龐大的產業。但在在沉淀資金、洗錢、套現、沖擊實體貨幣體系等方面的問題也愈加突出,給金融體系帶來了一系列問題。由此,他建議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對第三方支付平臺和虛擬貨幣發行流通加以規范,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和金融體系的安全。
發展迅速帶來金融問題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國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量、虛擬貨幣的發行和流通量越來越大,涉及的用戶越來越多,第三方支付已經成為一個龐大的產業。據不完全統計, 2008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金額達到2743億元,比2007年的976億元增長了181%。
同時,馬蔚華稱,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沉淀資金、洗錢、套現、沖擊實體貨幣體系等方面的問題也愈加突出,給金融體系帶來了一系列問題。 因為虛擬貨幣的發行由互聯網服務商自行決定,無對外公開的數據,目前存在的虛擬貨幣量很難統計。來自互聯網的資料顯示:我國虛擬貨幣年交易量折合人民幣達幾十億元,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長。
一是沉淀資金帶來的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過虛擬賬戶和在途資金,沉淀了大量客戶資金,第三方支付企業可將這些資金用于風險較高的投資活動或其他活動,加上各企業運作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
二是增大了洗錢、套現、賭博、欺詐等非法活動的風險。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的匿名性、隱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備性,很難辨別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去向,利用第三方平臺進行資金的非法轉移、洗錢、套現、賄賂、詐騙、賭博以及逃稅漏稅等活動有了可乘之機,作為銀行資金的流出通道,也增大了針對網上銀行的欺詐和偽冒風險。
三是虛擬貨幣對實體貨幣的沖擊。虛擬貨幣的發行由互聯網服務商自行決定,其貨幣發行行為不受監管。目前,虛擬貨幣能夠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及其他渠道與實體貨幣進行雙向兌換,也能購買實物商品,已經具備了實體貨幣的職能。對于實體貨幣,國家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貼現、存款準備金等手段或制度調節貨幣流通量,但對于虛擬貨幣,其流通量完全取決于發行企業本身,如不進行監管,將可能面臨與實體貨幣流通量不當帶來的一樣的問題,如通貨膨脹。
四是突破了支付結算特許經營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修正)第三條的規定,支付結算業務屬于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必須經過銀監會的批準才能從事。而第三方支付平臺普遍具有跨銀行轉賬功能,已突破了這種特許經營限制。
建議用“法”規范
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對第三方支付平臺和虛擬貨幣尚缺乏有效的監管,有必要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對第三方支付平臺和虛擬貨幣發行流通加以規范,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和金融體系的安全。
一是制定明確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牌照發放制度。
2008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的競爭逐步升級,建立牌照發放制度,有利于產業集中,使不達標的中小支付企業自動退出市場,也有利于改善支付行業內由于惡性競爭造成的集體虧損局面。通過牌照發放,為支付行業建立準入制度,規范行業行為,確保提供支付清算服務的組織在注冊資本、人員配備、組織架構、管理制度、風控能力等各方面都達到一定的水平,逐漸步入規范經營的階段,有利于該行業長遠的發展。
二是加強沉淀資金的管理。沉淀資金監管是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運作非常重要的環節,要改變目前資金監管薄弱的現狀,可采取由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的方式來解決。首先,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用戶沉淀資金(包括虛擬賬戶余額及在途資金)應與企業的運營資金分離,由銀行進行專戶監管,保證在途資金的安全和不被挪用。其次,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中資金的轉移,也可增加銀行審核環節,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洗錢等安全隱患。最后,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運營及管理應比照銀行賬戶的監管要求。
三是加強交易環節的監控。第三方支付平臺應實行實名交易,需對交易的真實性(包括交易雙方的身份,交易內容等)進行有效的識別,并能夠記錄保存交易內容和與交易相關的一些技術信息,便于交易分析和事后追溯。應建立交易風險分析系統,對可能存在的洗錢、套現、賭博、欺詐等非法活動進行禁止,并報相關部門。
四是對實體貨幣、虛擬貨幣進行隔離。限制虛擬貨幣的買賣行為(與實體貨幣的兌換);限制虛擬貨幣只能在發行該虛擬貨幣的系統內使用,不得進行虛擬貨幣與虛擬貨幣的兌換;限制使用虛擬貨幣進行實物交易。
五是規范特許經營業務。盡早出臺 《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等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經營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業務范圍,消除“灰色地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