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評論員 蘇琦 廣東省檢察院日前出臺的關于幫助企業解困的“十條意見”,近日成為輿論熱議的題材。目前的爭議焦點多集中于,在此市道不景之際對企業家主動“網開一面”,是否意味著對其他群體不公。而 “十條意見”中關于司法改革方向的有益探求,則漸有被淹沒之虞。
廣東省檢察院在其“十條意見”中規定,查辦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犯罪情節輕微的,酌情暫緩辦理。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負責人和技術業務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這其中的“犯罪情節輕微的,酌情暫緩辦理”,以及“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本是值得稱道之舉。對于習慣了 “從重、從快、從嚴”辦案風格的司法界人士和普通民眾來說,此舉既契合和諧社會之精神,又符合2009年“不折騰”的大政方針,頗有令人耳目一新之感。
而廣東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在對此意見所做出的解釋中又指出,此舉主要是為了保證企業正常運營,力求保障經濟穩定。有法律界人士就此評論說,司法機關此舉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盡最大努力降低執法可能帶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以保證經濟和社會的穩定??紤]到當前經濟形勢的嚴峻,這樣的說法凸現了司法界的審時度勢,不再拘泥于陳規舊例,不再以“嚴刑峻法”為能事,頗可被視為對“不審時,則寬嚴皆誤”的真切體悟。
然而,盡管有著上述種種顯見的務實和進步取向,廣東省檢察院的舉動并沒有迎來利好輿情,相反卻遭逢諸多不理解、不信任的情緒,甚至出現了認為此舉乃 “官商勾結已公然延伸至司法界”的苛評。
通過細察情緒化言辭背后的邏輯便不難發現,人們并非對意見中所體現出的司法靈活性有太多的不滿,抱定全社會都應 “跟企業家有仇”心態的人更從來都不是大多數,人們的情緒性判斷所發泄的,其實是對司法“柔性處理”的受惠方過于窄化的不滿。諸如 “企業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負責人和技術業務骨干”這樣的字眼,無不在加強這種窄化的感覺。
其實,廣東省檢察院的“意見”,如果不是加上了一個 “企業”的帽子,完全可被認為是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比如輕罪的非刑事化處理;比如一般犯罪在不影響刑事訴訟的前提下,嫌疑人一般應被允準通過交保等程序而免于訴前羈押——毋庸諱言,這在中國尤其必要,這對于保障公民合法的人身權利,防止刑訊逼供,防止偵查機關為 “辦成鐵案”而濫用羈押權,有著非同小可的意義。
而加上個“企業”的帽子,這樣一窄化,就不能不讓普通民眾有一種被區隔的感覺,似乎能否被司法“溫柔對待”有一個物質量化的標準:你是否是一個企業的重要關鍵人士,你的企業是否雇用了大量員工,等等。更有甚者,有時這種標準似乎竟可以是逆向的,不是因為你的貢獻大,而是你的不當行為——比如負債規?!鶢窟B的人與事的規模太大,toobigtofail(太大了不能垮),因此必須被“善待”,否則一旦引起企業垮臺,就會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加劇等嚴重后果。這很難不讓人們意緒難平。
然而,盡管有著上述種種不足,亦不應將廣東省檢察院的有心于改革的舉措一概否定。相反,其所體現的司法過程要有柔性和靈活性的取向必須加以肯定和鼓勵。只不過我們更期待的是司法改革應擺脫應急型和特惠型模式,盡快走向普惠化和常態化。而能夠普惠于公眾的那些改革,在公平與公正之外,也將在化解社會矛盾、促進階層和諧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對在此急景凋年之際理應施以更多扶助的企業和企業家來說,也將更有好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