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共十七大以來中央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中,我們均能發現,深化政治體制改革,構建人民民主政治,努力構建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和諧社會,已成當今中國社會發展的一個既定目標。然而,在民主政治以及對民主與法治的關系的認識上,在對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和諧社會的實現條件及其深層基礎的理解上,目前看來似仍有許多問題須待澄清和探討。盡管如此,有一點目前我們卻已經非常清楚,那就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和諧社會,必定是一個民主和法治社會。簡言之,惟有民主方法治,惟有法治方和諧。
民主與法治是人類社會現代化的一個重要和主要構成部分。人類社會的現代化,不僅僅是工業化和科技革命,也不只是居民收入和生活條件的大幅度提高和改善,而且也是人們經濟交易和政治活動的法治化,政府決策程序的民主化,以及人民大眾廣泛參與并制約政府資源配置角色和作用的一個深刻的社會變遷過程。作為人類社會現代化的一個重要和主要組成部分,民主和法治已構成了當代世界各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歷史潮流和大趨勢。
過去,中國理論界常有一個較為普遍的誤識,那就是認為民主和法治是西方國家的“舶來品”,是西方人的社會價值觀的一部分,因而抑或對民主和法治持敵對情緒和對抗態度,抑或對二者諱莫如深。殊不知,民主與法治作為一種社會運行機制,是建立在普世倫理基礎之上的人類社會現代化過程的一個基本構成部分。由此也可以認為,構建民主法治下的和諧社會,是我國市場深化過程的一個自然要求和必然趨勢。
現代市場經濟,與傳統的小農自然經濟,內在社會運作方式完全不同,因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和諧社會,也自然完全非同于小農自然經濟中的鄰里鄉間和諧。市場機制主要是一個通過經濟當事人分散決策進行資源配置的社會過程。從經濟學上來分析,具有知識分立、不完備信息和有限理性的市場參與者對自身利益的追求,以及參與者之間的經濟交易,往往會產生一些社會成本和外部性(如環境污染),并有可能導致經濟波動和商業周期。這就蘊涵了政府干預和調節市場過程的自然要求。然而,在政府調節市場過程以降低社會成本和減少外部性方面,在政府試圖消除宏觀經濟波動和商業周期的負面影響方面,存在著兩種手段選擇:是通過行政命令和政府官員自由裁量權以及政府手中所掌控著的物質和金融資源直接干預經濟過程?還是主要依靠法律、法規、行政條例以及財政與貨幣杠桿來規范和調節人們的市場活動?一般說來,前者是潛含著過去計劃經濟時代的體制殘留和行政慣性,而后者則必須通過民主政制以及與之相契合的法律制度方能做到,而民主與法治的有機結合,就構成了人們所常說的民主政治。
在民主政制之下,通過憲法和種種行政法規來明確約束和規范政府自身的行為,對一個良序的市場運行來說至關重要。政府公務員在憲法和有關行政法規所明確界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人民群眾則反過來通過民主選舉來約束和監督政府公務員的重大經濟與社會決策、約束和監督政府公務員的行政行為及其后果。因而,良序的民主機制本身就構成了政府公務員腐敗瀆職的一項重要的制度約束。相應地政府官員清廉了,法制健全了,才會逐漸生成規范的和良序的市場。因此,可以說,沒有民主和法治,就不可能有良序的市場機制。沒有良序的市場運行,也不可能有一個現代意義的和諧社會。從這種意義上,可以認為,民主與法治是一個和諧社會的基礎性構件。
民主與法治,并不是兩個分立的社會機制和社會過程,而是互為條件,互為因果,互相依存,共同構成了一枚硬幣的兩面。沒有建立在憲法基礎之上的民主政制,政府官員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會無限膨脹,他們的行為和決策就不能被限制在人民群眾的有效監督和制衡之下,因而其行為也就很難受到法律制度和規范的約束。在這種社會安排下,政府官員甚至會反過來把法律規則和司法程序掌控在自己手中,因而他們實際上高于法律,或者說外在于法律規則的約束范圍。從這種意義上來講,沒有民主,也就不會有真正的法治。
反過來看,法治,就其本質來說,并不是政府治理社會和控制民眾的一種手段和工具,而首先是對政府及其公務員行政范圍和自由裁量權的一種剛性的制度約束。法治,并不簡單是主權者和政府用法律手段來治民,來規范和整治社會,而首先意味著政府行政范圍在憲法和政府行政法規的約束之下,且民眾有申訴政府官員的違憲行為的權利和司法程序安排。就此而言,沒法治,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
概言之,只有社會真正具備了民主與法治,才能消除政府公務員腐敗尋租的制度根源,才可能有望達致一個現代市場經濟下的和諧社會。
(《原題《民主與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基礎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