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股市低迷,部分央企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這讓我們再度關注一個存在多年、大家熟視無睹的怪現狀:法律意義上屬于全體國民的11.5萬戶國有企業,以及廣泛意義上的35.5萬億元國有資產,只要沒有進入上市公司,或者還沒有整體改制上市,普通人要想搞清楚這些國企或國資的情況,幾乎是不可完成的使命。
《投資者報》的同事們在選題討論時也發現,涉及上市公司的真相追究時,無論其股權、業務或經營多么復雜,只要肯花些功夫,總可以從公開的信息中,梳理出大致清晰的圖景,其優勢或問題,其真相或謊言,基本一覽無余。
但面對那些只有部分資產上市的中央企業,或沒什么核心資產上市的地方國企,我們卻很難根據有限的公開信息,拼貼出哪怕最起碼的公司情況。它們既不公布經營年報,也不說明股權結構,更對旗下盤根錯節的子公司、孫公司缺乏基本解釋。每當我們試圖搞明白這類國企的概況時,往往陷入難以理清的亂麻和謎團中,真是非常令人沮喪。
這不得不讓我們認同一個擔憂:占據中國經濟體近半江山的國有資產,關系國家經濟命脈的143家央企和11萬多家地方國企,如果難以保障13億國民最基本的知情權,怎能避免權勢者私相授權國資,如何確保國民對國企和國資更全面的權益主張?
這種不正常情況,緣于長期制度性缺失。雖然國企改制和國資監管多年,相關法規建設卻頗為滯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國資法》”)一直到今年10月28日,才在全國人大獲得通過,且還要等到明年5月1日才能開始施行。
就是這部歷經15年千呼萬喚而出的《國資法》,恰恰沒解決國資透明監管和國企信息公開問題。該法明確了“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還是“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并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就是說,國民與國企和國資之間,還隔著兩三層關系。
因為這種過于間接的關系,國企經營和國資監管,事實上無需面向全體國民,而只是政府部門內部的事?!秶Y法》就此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比如中央或地方國資委,是“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這可以理解為,唯有各級政府對國企和國資,有較充分的知情權。
但各級政府是否要全部公開這些情況,《國資法》沒有明確要求,這是否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在實際執行中就頗為模糊,政府部門也不會有更多作為。此外,因為一些國企關系重大,可能涉及經濟安全,即使各級政府想公開,也可能因相關保密法規限制而難以實現。
當然也要承認,各級政府、特別是國資監管部門,常常公布一些國企經營或國資管理的情況。但這主要是匯總情況,相比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其詳細度相差何止千里??纯葱畔R聚的國資委網站,有各種月度、季度和年度的國企經營與盈利數據統計,以及部分央企上報的重大經營事項或業績成果,但常常不過寥寥數行,更多情況就語焉不詳了。
這是非常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是對國資所有者權益的根本漠視。真實而詳細的國企或國資情況,只有國資委等政府部門有權得知,經過權勢部門層層過濾后的只言片語,是否準確反映了國企和國資實情,我們作為最終的國資所有者,其實無從求證。
進一步通讀這部《國資法》,我們頗感失望。雖然對國資監管流程和權責有明確規定,但在基本的信息披露問題上,卻是典型的權力分級和官營傾向,而不是依法將所有國企情況,強制性向全民公示并接受質詢,如此信息模糊,真正的所有者權益得不到起碼尊重和保護。
不難理解,為什么改革開放30年來,會出現那么多國企改制失當,會有那么驚人的國有資產流失。其關鍵點在于國企和國資的所有者并不真正在位,出資人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并不直接受到國民直接、充分的監督,只要在特定范圍內擺平相關方利益,國資評估、轉讓甚至侵吞,都有可能暢行無阻,而且可以讓我們這些真正的所有者毫不知情。
對這類管理失當或國資流失的事,有關部門雖不乏事后監管和嚴厲查處,但更多時候卻是損失無法挽回,只能吃個啞巴虧,甚至缺乏監管追查,任由巨額國資流失,讓人痛心。
從所有權上說,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股東一般數千、數萬或數十萬人,最多的像中國石油,也不過180多萬持股股東。但基于“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原則,出于對持股股東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規,均明確規定了強制性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雖然這并不能完全消除披露不充分或虛假信息,但基本上可以保障公眾通過合法渠道隨時了解上市公司的各方面情況,以便調整投資決策或提出權益主張。
那么,法律明確規定屬于“全民所有”的國有資產,涉及13億國民權益,為什么就不能像上市公司一樣,規定強制性的國企信息披露制度?究竟是設計和實施存在難度,還是出資人在濫用經濟安全借口,抑或實質上為了方便權勢者長期內控、官營國企,并為侵占國資者留下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