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億元,這是證監會首次就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對個人開出的過億元罰單。在A股持續一年多的熊市后,久違的證券監管大有刮起風暴之勢。
11月21日,中國證監會通報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建中操縱市場案情,對汪建中沒收違法所得逾1.25億元,并處以等額罰款,對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從中國股票市場建立18年以來出現的最大罰單中,我們看到證券監管部門力圖用重罰整飭市場秩序的決心,這是值得肯定的。同時也要看到,需證監會管的事情還很多,僅管好極端案例,對市場信心的重建遠遠不夠。
監管效率亟待提高
熊市中的證券監管風暴,當然不止這一個案件。目前查到的情況是,今年初至7月28日,證監會稽查系統正式立案78起,其中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案件31起,非法證券業務案件23起,違規信息披露案件14起,其他案件10起。
和過去幾年相比,現在的執法速度在加快,力度在加強。但和市場要求還有一定距離,其監管的滯后效應,也值得深思。
比如,汪建中為何能在長達數年時間里,在股票市場違規卻暢通無阻?為何時至今日,案情才得以曝光?若能做到即時監管和迅速立案,這幾十起案件是否可以更快查處?
這些疑問給我們帶來的連鎖思考是,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監管者,面對日益擴大的股市和投資人群,到底主要是管什么?其監管效率如何進一步提高?
簡單梳理可看到,證監會要管行業準入、業務審批、發行審查、上市監管、違法查究、風險處置、投資者教育和保護等,還享有相當獨立的立法權和規則制定權,并監督和指導交易所業務規則的制定,的確是職責眾多,履行不易。此外,證監會還承擔著市場發展、平抑股市、“救市托市”等特殊職責。
諸多職責于一身,難怪使得“太忙”、“人手不夠”等,一直是證監會在執法、稽查等方面推進緩慢的重要說辭,也難怪深圳證券交易所今年8月直指證監會“行政監管承載過重、不堪重負”,冀望以此點出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效率過低的問題。但這多少又有點強證監會之所難。
其實,股票市場的投資者對于證監會上述職能,并沒有過多的質疑,他們的訴求很明確——股市的監管原則,最核心的當屬為所有投資者和企業創造公開、公正和透明的環境。而“三公”原則,也是證監會的責任、使命和最終目的。但就是這樣一個明確的訴求,監管部門也仍然是知易行難,問題出在哪呢?
信息為何難以透明
從汪建中一案看,證監會公開的信息雖多,但顯然還不夠透明。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汪建中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間,利用北京首放及其個人在證券投資咨詢業的影響,借向社會公眾推薦股票之機,通過“先行買入證券、后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的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買賣了38只股票或權證,累計獲利超過1.25億元。
我們關心的是,汪建中到底違規買賣了哪38只股票?為什么不能公開?是否其中涉及不便明說的利益關聯者?或者說多了,反而讓證監會惹火上身?
同時,因汪建中薦股而買進這38只股票的普通投資者,是否是信息不對稱的受害者,是否可以據此進行民事賠償訴訟?證監會都應當有更明確的解釋。
對汪建中的罰款,應當是上交國庫,但有沒有可能成為股民權益受損的賠款基金?類似的罰款,此前又是怎么支配的,證監會也應當和財政部公開有關信息。遺憾的是,這些關系投資者權益的重要信息,我們均無從獲知。
目前唯一能判斷清晰的是,至今未予健全的民事賠償機制,在汪建中一案中再度暴露其不合理性,投資者有苦難訴,損失難挽回,市場的公平何在?
不要忘記了,在上一輪熊市中,歷經艱辛出臺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機制終獲啟動,而有關汪建中案的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至今未聽聞任何動靜,若相關司法解釋缺位,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將向何處尋求合法權益主張?
證監會一直強調要大力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然而作為相關法律法規的主要推動者,有關投資者利益保護的立法推動,能否行動更迅速,見效更明顯?
更需事前監管
從證監會角度看,從重處罰違法違規者固然好,但要保證罰單的嚴肅性與權威性,必須保證罰單的可執行性。
北京首放初始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很難相信這樣一家咨詢機構能交出2.5億元罰款。若這筆罰單不能落到實處,最終變成“白條”,那對汪建中的處罰就要大打折扣。
事后懲治固然重要,但如果僅僅是“獅子大張口”般的做出懲治卻無法執行,那只能是亡羊補牢,雖然有價值,但須大打折扣。更優化的證券監管,無疑是事前、事中的監管,這方面證監會還有很大作為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