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在很早的時候就參與設立了基金公司,“老十家”之一的嘉實基金即由中誠信托控股。但“信托系”基金卻絕少繼承信托公司的特色。
與“券商系”、“銀行系”的股東相比,信托公司顯得相對弱勢一些。在國外,信托公司與券商、銀行鼎足而立,但其在國內的地位卻每況愈下。股權結構混亂、主營業務不清、發展方向不明、經營能力不強等問題,使得信托公司一再被監管部門整頓。截至目前,信托公司已從最初的上千家清理為54家。
作為信托公司和外資股東一拍即合的產物,“信托系”基金從它一成立便顯示出特殊的運營結構。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外資股東不能在基金公司占據控股地位,所以“信托系”基金的控股股東多為信托公司。
統計表明,在16家被信托公司相對控股的基金公司中,信托公司作為第一大股東并且持股比例都在40%以上。其中,信托公司持有基金公司股份超過50%的有5家。
但事實上,據知情人士透露,國內的信托公司擅長于變相貸款項目,但在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方面多不擅長(云南信托、深圳國投似乎更熱衷于發行“私募基金”),其在基金公司的地位往往類似于“坐收漁利”的角色。沒有了信托公司的“爭權奪利”,外資股東在基金公司內部的話語權就顯得更大了。
這樣看來,“信托系”基金的業績似乎來源于外資股東,選好一個外資股東,就等于成功了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