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 佚名
2009年9月9日
國家發改委為避免每年近4000億元規模的政府工程領域出現“豆腐渣”并淪為“腐敗滋生地”,準備推出對全國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終身負責制”。今后凡是政府投資的項目,一旦出了問題,不管最初負責的官員是升遷了還是退休了,都要為其承擔法律責任。終身負責制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絕“豆腐渣工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投資的存在的一些問題,但是筆者認為這項制度的實施任重而道遠。
其一:“誰負責”
如果開始實施政府投資官員終身負責制,一旦發現政府投資出現了問題,應該有誰負責呢?可以很籠統的說是“官員”。但是一旦追究責任,必須到具體的人。是哪一位官員,還是哪一些官員呢?這個問題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落實,恐怕這項制度也會成為“空話”。
目前,政府投資項目通常由發改委核準審批,財政部撥款,建設部門搞招標、設計和施工,監察部門則通常在工程完工后介入監管。這樣的話,一項工程的實施需要眾多部門的配合,每個部門都要負責,并且不僅僅是打破“一個人說了算”的情況,各個部門在審批之中會更加的審慎,這是很好的。但是由于政府投資項目過程復雜,如果真的出了問題,該有哪一部門負責?在每一個部門應該有哪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負責呢?這就需要在各個環節之中都要確定負責人,如果一旦有一個環節的負責人害怕承擔這一責任,這項工程就很難實施。1992年4月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七屆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決議》,出席會議的代表2633人,大會宣布投票結果:贊成票為1767票,反對票為177票,棄權票為664票,未投票為25票,那么如果今后像三峽工程這樣的需要通過人大代表投票決定的工程該怎么確定由什么人來負責呢?全體還是那些投贊成票的代表?如果讓投贊成票的人負責,估計每個人都會明哲保身了吧!可見確定負責人這個過程很難,并且需要的成本也很高。
其二:“怎么負責”
對于政府投資審批官員終身負責制的實施來說,很難解決“誰負責”的問題,即使真的解決了這一問題,接下來的問題是應該“怎么負責”。當一項政府投資出了問題的時候,也找到了相應的負責人,那么該怎么懲罰呢?雖然說“今后凡是政府投資的項目,一旦出了問題,不管最初負責的官員是升遷了還是退休了,都要為其承擔法律責任”,但這是很理想的。例如,2007年耗資2.39億元的湖南省重點工程鳳凰縣大橋尚未完全竣工,便整體垮塌導致64人死亡,對于這件事,財產損失是小,人命關天是大。怎么負責?把審批的官員都要判死刑嗎?如果不判死刑是不是對死者來說是不公平呢?同時財產的損失需要賠償嗎?如果對于已經高升的官員還可以承擔財產賠償的風險,那些已經退休的干部是否有能力去賠償呢?這不僅需要出臺相應的法律,同時更加需要制定科學的懲罰標準。如果懲罰的少,官員在審批過程中獲利大于懲罰的成本,必然不會有效果。但如果懲罰的力度過大,官員可能不會去謀取不正當利益,但是會不會造成相互推諉的局面呢?
其三:“很難解決資金浪費的問題”
政府投資審批官員終身負責制是為了解決“豆腐渣”工程,如果一些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不是“豆腐渣”工程,但是浪費了資金怎么辦呢?對于這些”豆腐渣“工程而言,正如橋塌了,房子抗震不達標可以很明顯的調查出來存在的問題,也就可以進一步追究責任。但如果政府投資的工程不是”豆腐渣“工程,沒有出問題。我們應該怎么去發現政府投資資金的運用存在問題呢?看來“終身負責制”是存在問題的,資金的管理是需要加強和完善的。
其四:“終身負責”可能會導致“縮手縮腳”
政府投資審批官員終身負責制的實施需要解決“誰負責”和“怎么負責”的問題,即使這些都可以很完美的解決,此時“終生負責”可能會導致“縮手縮腳”。首先對于“誰負責”的問題,需要負責的“官員”在作出決策時會相當謹慎。對于一些非常重要的工程,雖然經過論證但也不能保證不會出現問題,比如三峽工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投票決定的一樣,如果真的讓決策者負責,估計有些工程就會被耽誤或者放棄。這樣就會由原來的“亂建”到“不敢建”,畢竟“不作為”不用承擔責任,這樣必然會影響到國家的建設。其次,對于“怎么負責”,如果明確的規定了某項投資的責任,這些決策者知道自己是應該負責的,并且知道責任是什么。將來無論升遷還是退休,一旦出現問題將不得善終,這樣就會在心理上有了一層沉重的負擔,更加導致了工作決策上的“縮手縮腳”。這也必將影響到國家建設的進程和經濟發展的速度。
政府投資審批官員終身負責制是我國在制度上的探索,規范政府的投資行為,完善政府的投資體制是歷史的進步。但是筆者認為此項制度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必須考慮其可操作性。此項制度的具體實施任重道遠,還需要作出全面的考慮,才能達到最終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