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滕彪/文 民眾對正義的關注往往體現在對司法的關注上。一個社會中的重大案件往往反映著司法與民意的關系。司法應該如何面對民意,以及在司法面前民意應該如何表達,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
我們曾經十分強調司法工作的 “群眾路線”。馬錫五審判方式可以看成是司法群眾路線的一個典型,其特點是,重視調查研究,尊重群眾意見,方便群眾,依靠群眾,教育群眾。司法徹底被民意(至少從表面上看的“民意”)壓倒的情況應該是在1950年代初期的公審大會和文革時期的“群審群判”中。在1951年上海市一次對九名反革命分子的公審現場,到會的有一萬多人:
有1739個單位、共約637800人在收聽會議實況時進行了表決,一致要求槍斃公審的九名罪犯?!斆恳粋€罪犯被押解至會場中央時,與會代表莫不怒目切齒,喝令“跪下!”全場高呼“槍斃他!”……劉秀英控訴陳匪小毛強奸她本人及百余女工的罪行。劉秀英在控訴時,泣不成聲。臺下高喊:“槍斃陳小毛,為姐妹們復仇!”……公審完畢后,方行副署長當即宣布:接受各界人民的意見,將九名兇犯提請上海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和上海市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當方副署長剛宣布畢,全場頓時響起一片掌聲和歡呼聲。(《全國各地大張旗鼓鎮壓反革命》,《新華月報》,第四卷第一期)
在日后的“聯合辦案”、“群審群判”、貧下中農高等法院、嚴打、游街示眾、公開處決、公捕公判大會等法律實踐中,仍然可以找到這種“人民司法”的影子。事實上,這并不是真正的司法,與其說是司法屈從于民意,不如說是政治扭曲了司法?!八痉☉鹁€”從屬于 “政治戰役”,泛政治化、“政治掛帥”影響了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司法也不例外。
在法治比較成熟的社會,當獨立的司法遭遇獨立的民意,司法往往要堅持獨立的品格,哪怕作出冒天下之大不韙的判決也在所不惜。除了著名的辛普森案,還有不勝枚舉的很多例子,如焚燒國旗案。1989年春夏之交,美國最高法院以五比四判定:在公眾示威中焚燒國旗屬于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表達自由”保護的行動。而當時的民意調查表明,四分之三的美國人希望用法律來保護國旗。幾年后的另一項蓋洛普(Gallup)民調表明,五分之四的美國人不認為焚燒國旗屬于憲法保護的 “表達自由”范圍。但民意并非不能影響司法,只不過是通過另外的、間接的渠道——陪審團、法庭之友、選舉法官 (雖然所有的美國聯邦法官是任命制、終身制的,但很多州的法官是民選的)、選舉議員、新聞自由、游行示威等等。
法律主要通過議會民主來體現民意,體現民眾的價值偏好或利益的平衡;但司法是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司法推理和民眾的日常思維有所區別。法律人耳熟能詳的1608年英國普通訴訟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與國王詹姆斯一世的對話,正體現了這一點:“法官要處理的案件動輒涉及臣民的生命、繼承、動產或不動產,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處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泵褚庠谥贫ㄒ巹t的時候可以盡情展示——從議會上的爭吵、走廊里的游說,到媒體上的宣傳、街頭的喧囂——但在適用規則解決糾紛的時候,更需要忠于規則的法律人的冷靜和理性,需要劇場的儀式、程序和威嚴,而不是廣場上民意的激情。司法的公正需要裁判者的中立、超然的地位,司法權最重要的品格在于其獨立性。司法獨立最終要求法官獨立,法官在裁判案件時不但要獨立于政黨團體、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獨立于上級法院、法院“領導”和其他法官,也要獨立于新聞媒體和民意。獨立的、高素質的法官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能夠維持司法的公正形象,從而贏得民眾的信任。這樣一方面可以減少民眾對具體案件說三道四,另一方面可以增強民眾的法律意識、程序意識;即使某個案件的判決結果與民眾的預期相悖,出于對司法制度的尊重和對程序正義的信任,人們也愿意接受判決結果。反之,司法越不獨立,就離人民越遠,人們就越不相信司法,從而更傾向于通過其他渠道(關系、金錢、權力、輿論)影響司法過程。健康的司法制度會培育健康的民意;不健康的司法制度會滋生不健康的民意,而在真正需要考慮民意的時候它卻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在某種意義上,貼近民眾成為中國司法的一道特殊的景觀:著重調解,田間地頭審判,上門服務,庭審直播,“做人民滿意好法官、做人民滿意好法院”,等等。電影《馬背上的法庭》中的馮法官的形象歷來被人們所贊揚。但在另一方面,也存在著民眾告狀難、訴訟權利得不到保護、判決缺乏說理性等現象,不由得使人迷惑。當不獨立的司法遭遇不獨立的民意,問題就復雜多了,如同置身一個曲徑分叉的鏡城,要在自我、影像、影像之影像的糾纏中突出重圍,確非易事。
1997年,河南鄭州公安干警張金柱因交通肇事逃逸一案被判死刑,他說自己死于記者之手。此話部分不錯:按照刑法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是不可能被判死刑的。就在此案不久之前,河南另一地區發生一起情節大致相同的案件,犯罪人最終被判刑兩年半。但記者真有這么大的本事嗎?
之后的劉涌案引起的關注更大:2002年4月,劉涌被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行賄罪、妨礙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多項罪名一審判處死刑。2003年8月,劉涌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死緩,于是輿論大嘩。最高法院之后提審該案,速審、速判、速殺,于是人心大快。張金柱案和劉涌案都引起了一些爭論,是“媒體審判”、“輿論殺人”,還是正義終于得到了實現?
表面上看,民意對司法施加了不當的影響。很多民眾不懂得法律的專業概念和司法的推理邏輯,“殺人償命”原始復仇觀念占據上風;強烈的道德義憤壓過了司法本應具有的理性。在劉涌案中,民眾一時難以理解和接受“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無效”這種理論——更準確地說,并非不能接受這種理論,而是不能接受這種理論首先用在一個黑社會頭子身上。在群體心理學的作用下,對正義的關注往往導致非正義的結果。
實際上,在目前情況下,輿論還遠遠沒有強大到足以殺人的程度。張金柱的話只對了一部分。決定這些熱點案件的結果的,不是該案件的法官,也不是關注該案件的民眾,而往往是那些擁有權力的匿名者。權力腐蝕了司法,民意最多是個催化劑而已。2005年的樊建青案(山西小保姆樊建青殺死退休人大副主任郭隨新,被判死刑)和王斌余案(農民工王斌余討要工錢無果連殺四人,被判死刑),民間反對判處死刑的聲音不可謂不大,但最后都沒有能夠挽回二人的生命??梢?,民意并不會自動起作用。
在另外一些案件中,比如崔英杰案(小販殺死城管被判死緩)、許霆案(惡意取款原審被判無期徒刑),民意對最后的判決產生了明顯的影響,案件結果更人性化,也更符合法律的精神。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這兩個案件不僅僅是民意的勝利,也是司法的勝利——盡管從根本上說,在制度層面,距離民意的勝利和司法的勝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隨著社會空間的擴大和公民社會的成長,公民的參與精神和責任意識越來越強,對案件的關注和討論也將越來越理性、越來越成熟。在一些熱點案件中,網絡媒體的關注和民間的維權活動,起到了一步一步引導司法公正的作用。在對具體個案的關注中,在公開信、簽名與網絡回帖中,在律師、記者與知識分子的維權行動中,逐漸形成了具有法律意識和公共精神的公眾。同時,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社會的規則化程度的提高,法律共同體也逐漸形成,對規則、程序、司法的理解也更深入。唯有法律精神的復興、公民社會的發展和不斷反思的言論實踐,司法才可能走向獨立,民意才可能走向理性。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