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經過逾5個月的停牌后,豫園商城(600655)重組失敗復牌。其股價走勢,一如之前重組失敗的宏達股份、瀘天化、川化股份等公司,連續多日跌停。截至8月19日收盤,該股股價已由停牌前的42.23元跌到了17.08元(復權價格),跌幅達60%,致使在公司停牌前大舉建倉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損失慘重。
但據該公司公布的復牌公告,此次豫園商城重組失敗的原因是由于股票停牌期間,“我國證券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公司籌劃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購買資產工作受到較大影響,經征詢重組各方意見:認為已無法按原設想實施?!?/FONT>
近期《投資者報》收到讀者來信,咨詢豫園商城重組失敗的緣由是否成立。我們就此案例采訪了凱亞律師事務所顏峰律師。
讀者來信
北京邱先生:得知豫園商城重組的消息后,我和幾個朋友在今年2月份重倉了該股。2月25日,公司發布停牌公告,稱將收購招金礦業14.55%股權。我和幾個朋友都暗自慶幸買到了一只未來可能上漲的股票。
但美夢隨著該公司7月28日宣布重組失敗復牌而告終。豫園商城連續多日跌停,我和朋友損失慘重。我們對公司重組失敗的緣由心存疑問,公司公告中所稱的因股票停牌期間,我國證券市場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定向增發失敗的緣由是否具有合法性?我們能否要求公司賠償投資者的損失?
● 律師解答
顏峰律師:造成股價上漲或下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綜合性的。公司重組不一定必然成功,也不是必然會導致股價上漲。影響公司重組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豫園商城由于市場的重大變化等客觀因素,又結合自身利益的綜合考慮,最后增發失敗也是完全可能的。
從法律角度講,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豫園商城是否對公司重組等相關的重大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比如重組),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司在重組過程中有違反信息披露規定,致使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整個重組活動是否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比如董事會的議事程序、報批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第三,如果本次重組系公司相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造成,給股東造成經濟損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