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特約評論員 秋風 最近,某調查機構對不合理收費問題進行了在線調查,媒體將其結論解讀為,民眾認為,所謂民生領域都存在收費不合理問題。
這一事實當然無可置疑,但這個調查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支付行為。第一種是民眾向行政機關繳納的行政性收費,比如,調查中所列舉的“車牌架安裝費”;第二種是民眾購買商品或服務而支付的價格,這占了民眾抱怨的收費項目的絕大多數,多發生于電信、電力、石化、銀行、鐵路、醫藥等行業。這些收費者是商業企業。即便是教育領域的擇校費、學生補課費,與房地產及物業管理相關的費用,也都屬于服務性企業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價格。
這兩類支付行為的性質是不同的,原因在于,行政機關與企業,哪怕是壟斷性企業,性質是完全不同的。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而行政機關則要為民眾提供公共服務。也因此,兩種收取費用的標準及程序是不同的。
原則上,政府應當避免行政性收費,因為,公民已經向政府提供了足供其進行行政管理所需的稅款,政府就應當以此為基礎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務。不過,有些行政活動,確實不具有公共性,從中得到收益的是私人,比如,車牌架安裝。為對納稅人公平,提供此一私人性服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享受此服務的民眾收費。但是,收費標準應當正好等于其成本,且應扣除行政人員的人力、辦公成本,僅計算實物成本。因為,人力、辦公成本已由行政機關的正常經費彌補了。只要超出這一標準,就是不合理的收費。
至于電信、鐵路等企業乃至醫院、學校,自然可以因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向消費者收取費用,這一費用中是可以包括企業的利潤性收入的。假定這些企業是競爭性私人企業,那他們就享有定價權,想收多少錢就收多少錢,惟一的限制是消費者的愿意。如果消費者不接受,企業定再高的價也是枉然;假如消費者愿意接受,那企業定再高的價也是合理的。如果競爭性私人企業沒有這種定價自由,那就不存在市場或者市場就會扭曲,因為價格就是市場的神經系統。
不過,電信、鐵路等企業卻不能享有這種定價自由,因為它們都是國有壟斷企業。作為國有壟斷企業,不管當初是基于什么理由設立的,現在都可以從政治上和法律上推定:民眾之所以同意政府用自己的稅款設立這類企業,且劃定一部分本應由個人自由進入的領域歸其壟斷,乃是因為,民眾相信政府能夠有效地控制、影響這類企業,使之服務于公眾利益,且這種利益大于私人自由進入該領域可能帶來的利益。
基于上述邏輯,國有壟斷企業天然地不能享有定價的自由權。相反,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必須受到某種公共程序的控制,惟有如此,這類企業才能較好地實現其內在目的:服務于公眾利益。不管經濟學家如何從效率上論證企業定價權的經濟好處,但這類論證不適合于居于壟斷地位的國有企業,在公用事業領域尤其如此。因為,消費者沒有選擇權,所以企業的自由就應受到限制。
民眾、甚至輿論把電信、鐵路等企業的價格理解成“收費”,就是因為這類企業的性質是特殊的,而正因為這一性質,才會有價格 “不合理”的抱怨,恐怕沒有人抱怨褲子、可樂的價格“不合理”。這個不合理的抱怨背后隱含的臺詞是:你的職責本來應當是服務公眾利益,但現在的價格看起來更像是利用壟斷地位搶錢。民眾希望通過某種程序限制這種不合理的行為。
應當說,現行財政、行政制度對于行政機關收費、壟斷的國有企業定價,似乎都已經有一些約束。但是,民眾的抱怨已經表明,這種約束顯然不夠有效。癥結在于制度設計不合理。比如,對行政性收費,僅由行政部門自己審查而缺乏外部審查。行政性收費在性質上接近于稅,原則上是應當由民眾的代表審議的。沒有這種外部約束,物價部門或財政部門很容易縱容收費的行政部門,因為他們的利益是一致的。
至于壟斷企業的價格,公共控制程序更為松弛。關鍵的問題仍然在于,缺乏某種獨立的約束機制。由于復雜的政治原因,政府與國有壟斷企業之間有過于密切的利益關聯,政府甚至把這些企業看成利潤機器,對國有壟斷企業的定價活動,并沒有強有力的控制,甚至以這些企業賺了多少利潤而自豪,仿佛這些企業是為股東創造利潤的私人企業。
歸結到一點:不論是行政部門的收費行為,還是壟斷的國有企業的定價行為,以及一些事業單位提供服務的定價行為,目前都缺乏一套獨立的公共控制機制。所謂“獨立”,就是指獨立于政治和行政部門,僅從公共利益角度來進行控制、監管;所謂“公共控制”,則意味著設立公眾參與的渠道,比如針對行政收費的立法聽證、針對壟斷產品定價的價格聽證。缺乏獨立、缺乏公共性,即便有政府的監管,也無法阻止行政機關通過收費賺取利潤、壟斷國有企業通過定價賺取壟斷利潤,從而都走向其真正目的的反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