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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激勵富人捐款 稅收政策是關鍵
    導語:王石曾經說過“政府免稅捐1000萬,不免稅捐550萬,對我而言,區別就在于捐贈1000萬還是550萬”,優惠的稅收政策可以促使國內富人做慈善更積極。

    網絡版專稿 記者 郭晶 “蓋茨會有如此高尚的舉動,為什么就不會有中國的“蓋茨”出現” ,“中國富人為富不仁”蓋茨將全部身價全部捐贈的慷慨行為又一次將國內富人推向了風口浪尖。經過記者的采訪發現,其實中國的富人之所以沒有蓋茨式壯舉,主要原因在于國內缺乏的捐款環境以及合理的制度,使得富人缺乏捐款的途徑以及相應的法律保障,試想,即使某一個富人想把自己幾十億的身價全部捐出來,國內具有免稅資格的基金會才20多家,可選擇的太少,設立自己的基金會審批制度又過于繁瑣,再者,這幾十億在繳納各種稅款,扣除各種不必要的中間環節費用后,剩余能夠做慈善的已經大大折扣,這重重障礙使得即使想捐贈也會使得他們游移不定。

    非真正“為富不仁” 

    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內的富人越來越多,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賈在接受投資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之前企業家資本大多處于積累階段,只限于捐贈。如今的一個特點是參與捐贈的企業家越來越多,形式和目的更多樣,并且出現了企業自己設立的組織以及基金的新趨勢,“南都基金會”就是以南都集團的名字命名自己成立的基金會。 

    但是與國外富人相比,國內有錢人捐贈金額似乎顯得非?!懊煨 ?,對此中國公共政策研究會秘書長許中正認為,“不能單純將國內富人捐贈數額與比爾蓋茨和巴菲特相比,中國富人捐款的絕對數量還是很龐大的,中國富人數量少,大多還沒有完成個人財富的積累,抗風險的能力是很弱的,巴菲特、比爾蓋茨的一次捐款可能就比李嘉誠的全部身家還要多?!?nbsp;

    有人將中國富人“為富不仁”歸結為中國尚未開征遺產稅,對此,許中正說,“國內富人捐贈不單純是因為遺產稅的存在,正在逐步取消遺產稅是一個大的趨勢?!奔幽么蠛桶拇罄麃喴呀浫∠?,香港正式宣布于明年2月11日取消遺產稅,美國總統布什上任伊始宣布的1.6萬億美元減稅計劃中,就包括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聯邦遺產稅。 

    做慈善,阻礙富人手腳的真正障礙在哪呢?


    稅收優惠是關鍵 

    美國人愿意捐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個人信仰、慈善傳統的背后,更有著深層的制度環境方面的重要原因。在美國,慈善捐款可以免稅。正常而言,富人們面臨的收入稅率很高,比方說50%,那富人多積累一美元的資本,不做慈善繳納稅款只能獲得50美分,而作慈善,受贈者能獲得一美元的全部價值,做慈善與其他消費相比更加“物有所值”,對美國人來說,與其財產被當作稅款給征走,還不如捐給慈善機構。這種捐贈制度極大地刺激起了人們的慈善之心。

    “稅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捐款可以免稅,即可以救助他人獲取名望,何樂不為呢?”許中正表示。

    但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國內慈善的稅收成本顯然要高很多。

    資料顯示,美國《稅法501(C)(3)》規定,向非營利組織或完全的公共組織捐贈者,可享受稅收優惠。美國法律規定,公司向國稅局認可的慈善機構捐贈財產,在應繳所得稅額的10%內,可以扣減;個人捐贈在應繳所得稅額的50%內,可以扣減。

    英國《遺產稅法》有關免稅和扣除的規定中,對慈善捐贈免稅,對國家公益事業免稅,對以土地、建筑物、藝術品等財產為公共利益而作的捐贈免稅。

    而根據香港法律,100港元以上的捐款都可獲得香港紅十字會開出的收據,以用來抵扣個人薪俸稅。香港的法律明確規定,經認可的慈善捐款可申請在年度課稅時抵扣,最高額可達應繳稅收入的25%。 

    中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6條第2款第4項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币簿褪钦f,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如果超過企業當年稅前利潤的3%,超額部分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慈善機構捐贈的,可在個稅申報時在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除特別規定外)扣除。

    “納稅前企業利潤的12%以內做慈善是免稅的,但是具有企業捐贈免稅資格的基金會國內只有20多家”,不僅稅收成本過高,國內富人捐贈面臨著捐贈渠道有限的窘境。


    民間力量應為主導

    西方是以基督教義為核心的理念價值觀,鼓勵大家去捐助,中國雖然也有,但是但沒有形成相應的規范制度, 中國是傳統的家族社會,主要依靠氏族民間力量,不是全社會的公民力量。

    “社會公益行為,應該是民間力量主導,”歐國春表示,“如比爾蓋茨就是人個行為,不是政府行為”。他認為,我國最大的慈善組織是行政力量主導,對民間組織的雙重管理體制、對慈善組織實行不平等待遇。例如,民政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特別批準內資企業向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等12家慈善組織捐贈,允許全額扣除稅額,這就使得其他慈善組織在募集捐款時處于不平等競爭。

    “政府管制下的基金會并不是正真意義上的基金會”許中正也表達了相同的看法。缺乏有效競爭,實施壟斷,難以實施有效監督,捐贈款項公布不透明,政府主導的慈善組織公信力不足,難以獲得大多數人的認同,國內富人不肯輕易的向某個機構托付自己的財富。

    另外,歐陽春介紹,慈善組織的性質、慈善活動的程序、慈善活動的監督機制、慈善事業的主管部門,慈善事業的進入、評估、監管、公益產權界定與轉讓、融投資、退出等缺少法律明確規定。直到目前為止,規范非公益性社會募捐行為的法律還沒有出臺。捐助者和被捐助者之間的關系如何界定,捐款的使用如何被監管,這些全都沒有相關法律做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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