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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惕銀行理財產品負收益
    導語:

    據統計,今年1-5月銀行理財產品發售規模達9100 多億元,而去年全年的發售規模也不過 8000多億元??梢?,今年在股票和基金上“折戟”的投資者,紛紛轉向投資風險偏小的銀行理財產品。   

    但各家銀行極力向投資者推薦的這塊收益預期誘人的蛋糕,卻并沒有想象中的美味,先是眾多理財產品陷入零收益或負收益,之后又有承諾保本的產品最終虧損。銀行是否應對產品虧損做出解釋?《投資者報》記者采訪了北京華鵬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京武律師。

    ●讀者來信

    北京宋小姐:去年,我和朋友小夏在銀行大堂經理的推薦下,分別購買了掛鉤港股和海外基金的理財產品,這兩款產品的預期年收益都達到25%。

    在最近得知理財產品“零收益門”事件后,我和小夏趕緊查詢那兩款產品的收益情況。結果讓我們大吃一驚,我買的那款已經負收益達17% ,而小夏買的那款為零收益。我們當即要求銀行工作人員作出解釋,但是他卻把責任推到我們身上,說我們沒看清楚產品說明。

    對于銀行這樣不負責的態度,我們很氣憤,銀行是否應該為理財產品零收益甚至負收益承擔責任?

    ●律師解答

    王京武律師:要回答以上問題,首先要了解理財產品的性質。根據銀監會所發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在綜合理財服務(即理財產品)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也就是說,客戶與銀行之間是委托代理的關系,收益與風險的承擔主要依據雙方約定。

    第二,在實踐中,部分銀行工作人員在宣傳個人理財產品時確實存在違規行為。如在介紹理財產品時,沒有向客戶全面介紹該產品的特性和風險,過分強調該產品以往業績和最高收益,不說或者少說不利的投資情形、投資結果以及可能出現的虧損,使投資者對個人理財產品的理解陷入誤區。這有悖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即商業銀行應當充分、清晰、準確地向客戶提示綜合理財服務和理財計劃的風險。

    第三,作為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理智和謹慎。其首先應該認識到購買理財產品本質上是一種投資行為,而投資就意味著可能的風險和虧損,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而且預期收益不等于實際收益;其次,對于銀行提供的申請書、協議書等全部文件,在簽署前,投資者應全面、認真地閱讀,關鍵條款應要求工作人員詳細解釋。本案中,宋小姐和她的朋友可能沒有仔細閱讀銀行提供的文件,而這些文件中應該具有明確的風險提示條款。

    第四,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投資者與銀行簽署的有關文件的約定(一般均有風險提示條款),投資者如果通過訴訟,要求銀行承擔虧損,由于缺乏必要的證據支持(如銀行存在欺詐行為等),很難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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