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評論員 李利明 日前,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對《國有資產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并將其更名為《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國有金融資產不在該法涵蓋之列,從而令過去幾年來飽受關注的各方對于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爭奪沒有結果。針對這一情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建議,應成立一個獨立的金融國資委,作為國有金融資產的出資人。很多其他的學者和業界人士也有此類主張。
然而,我們以為,如果按照這個思路去設計方案,那么雖然成立金融國資委可以明確國有金融資產的歸屬,解決目前幾家部委機構對于國有金融出資人地位的明爭暗奪,但是在解決了這個問題的同時,一些意想不到、更加嚴重的問題和矛盾將會出現。
首先,成立金融國資委,無非是要確保國家對重點金融機構的絕對控股,同時實現國有金融股權的保值增值,但是這種目的很可能會與金融機構在整個經濟運行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發生沖突。金融國資委成立之后,從實現國有金融股權的保值增值出發,自然就會像國資委一樣,強調對金融行業的影響力和控制力、做大做強。而這種考慮并不是從效率角度出發的,做大做強很可能是以擠垮為經濟發展提供更好金融服務的中小金融機構來實現的,并不意味著金融系統對整個經濟健康運行的金融支持有所增強。
其次,過去幾年來國有銀行競爭力的提高,主要原因是競爭壓力和市場約束的存在。目前,除了農行之外的四大國有銀行都已實現境內外上市,他們具有眾多國內外股東,除了國有股東之外,他們的其他股東并不相同,因此他們在對國有股東負責的同時,也必須考慮其他股東的態度。特別是作為上市公司,其他股東的買賣行為將直接影響股價,從而影響國有股東的賬面盈虧,因此市場紀律對他們的良好運作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如果成立金融國資委,勢必要對這些國有金融機構進行考核,下達目標和任務,這些目標和任務的完成與否將影響到國有金融企業高管的升遷,這就會使國有金融機構只對金融國資委負責,使市場約束的壓力變小。金融國資委更可能會從保護轄下企業整體利益的角度考慮,限制他們之間的激烈競爭,從而阻礙了競爭壓力之下效率的提高。
第三,由一個政府機構對于眾多國有金融企業持股,將會引起外部的廣泛擔心,影響他們的國際化經營。具體而言,一方面會引起外界對于這些金融機構之間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的擔心;另一方面,既然要保持國有絕對控股,難免金融國資委對國有金融企業下達的要求會有更多的政治和社會因素考慮,而非單純的經濟因素考慮,從而引起外界的“別有目的”的擔心。工行和建行設立美國分行一度遇阻就是一例。
這些問題和矛盾僅僅是從現階段來看。從長遠來看,成立金融國資委將會影響中國金融改革的方向。國有銀行的改革方向就是從國有獨資金融企業改革成為國際公眾持股的上市金融企業,同時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從而增強其競爭力。沿著這條道路繼續走下去,就是政府放棄對于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的微觀經營干預,讓他們真正成為完全意義上的國際公眾持股金融企業,這也包括淡化乃至消除國有銀行當前存在的官本位,完善公司治理。而成立金融國資委,將進一步加強而不是淡化其官本位,讓良好的公司治理無從談起,并且在“確保國家對重點金融機構絕對控股”的目標下,不可能讓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真正成為完全意義上的國際公眾持股金融企業,放棄對他們經營的干預。
鑒于上述原因,我們認為,是否以成立金融國資委的方式來承擔國有金融出資人職責,需要慎重考慮。從長遠來看,更理想的方式是政府在一定期限內逐步減少國有金融企業的持股比例,或者將國有金融股權逐步轉給社?;鹄硎聲蛘哳愃频墓不?,從而逐步退出對國有金融機構微觀經營的干預,讓他們真正成為完全意義上的公眾持股公司。這樣,在使金融類國資收益能在公共福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之外,可以和國際接軌,通過資本約束、審慎監管和市場紀律來促使所有的金融企業穩健、良好地運營,為整個經濟資源優化配置發揮更加積極的中介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