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盡管諸多可能引發持續爭議的問題被剝離,國資法的管轄范圍縮小為“經營性國有資產”,一些敏感問題,如金融國資的歸屬都被一筆帶過,并且二審定名為企業國有資產法,這部法律的面目并沒有變得更加清晰。
國資法立法歷時15年,期間經歷中國從計劃體制到市場經濟的轉變,法律草案起草小組也幾經更替,如今進入二審殊為不易。當下正是國資改革的關鍵期,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尚未結束,數十萬億國資面對進退選擇,很多時候卻可能處于于法無據的尷尬,立法者的苦心可以理解。
從當下的爭論來看,國資法立法面對的困難,更多是利益之爭使然。在立法中,部門利益之爭乃至某些特殊代言者,都可能影響整個立法的進程,或使其偏離立法者的初衷。在國資法立法進程中,不僅誰代表國家行使某一類國資出資人爭執不下,哪些國資可以不受國資法規范,政府各有關部門也各持己見。究其根本,在于任何一個有權力染指國資的部門,都希望自己的權力最大化而受到的約束最小化。
這或許可以解釋,在過去15年中,從試圖涵蓋一切國資的“大國資法”,到只規范經營性國資,甚至部分經營性國資的 “小國資法”,國資法幾經反復,始終難產,也使得國務院國資委身份尷尬。不僅出資人和監管人的身份含混,國資委觸手所及,也不過150余家中央企業,金融、煙草、鐵路、資源等諸多領域國資的管轄仍分散于各個部門。
退一步說,即使解決了部門利益之爭,或者通過擱置爭議的方式換取最大公約數,是否就能夠換來我們所期望的一部國資法?
我們以為,從進入二審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立法主旨而言,一部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國資法,更像一部國有企業法,而不是國有資產法。
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之后,中國國有企業進入了從國企改革到國資改革的階段。國資改革與國企改革的不同在于,不再糾結于單個企業的生存死亡,而是從促進國民經濟整體效率和國民福利的高度,讓國有資本在經濟格局中有效配置,發揮最大效力。
要達此目標,根本途徑是改革和重新布局現有的國有資本,這就意味著國有資本有進有退,有選擇有放棄,有所為有所不為。而保值增值,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只是這一過程中的一方面,它不是國有資本存在的最終目的,國有資產的雪球無論滾得多大,如果不能服務于全民福利與社會進步,就喪失了它存在的意義。
國有資產本質上是全民共有的公共財產。一部國有資產法,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清晰界定政府和公共財產間的關系。作為由政府代管的全民所有公共財產,政府在代管這些資產時的行為方式,需要給與清晰的授權和規范。
因而,我們認為,國資法首先需要清晰界定的是國資管理中政府、出資人代表和企業各自的責權利,以及行使權力的邊界,要實現政企、政資分離,使政府和企業各歸其位,讓企業成為具有競爭力的市場主體。要著眼于未來的國資改革,并為之留下通道和空間,而不宜將國資法明確為一部現有國資的守護法。
同時,我們認為,在《公司法》、《證券法》中已有明確規定的交易程序和技術方面的問題,不宜在國資法中做過細規定。在此基礎上,則應該合理規范國有資產進退,保障國有資產安全。畢竟,國有資產最終的目的是要在公共領域發揮作用,讓全民福利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