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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體返航”凸現民航勞資矛盾
    導語:經濟觀察報 記者 翁仕友 怎樣建立更加和諧的勞資關系,這恐怕是問題的焦點所在。這些飛行員采取這樣的“集體返航”,我想,這個事情已經非常嚴重了,體現了中國勞資矛盾已經激化到非常嚴重的程度,更深層的問題正是我所擔憂的。

    經濟觀察報 記者 翁仕友 3月31日,東航云南分公司從昆明飛往云南省內六地的14個航班發生了一件詭異的事情:所有航班在飛到目的地后,均未降落并紛紛返航。4月1日,該公司又有3個航班返航。

    東航“集體返航”事件引起各方關注,事發不久,民航總局派出調查組入駐東航云南分公司,該公司兩位負責人被停職。而關于這次事件的原因眾說紛紜,“天氣因素說”、“人為因素說”先后出籠。目前,這一事件尚在調查中。

    在這一事件步入尾聲階段,本報專訪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教授,請他從勞動法專家的角度解析這一標志性事件。

    “集體返航”是勞資矛盾激化的結果

    經濟觀察報:目前來看,人為因素造成東航“集體返航”已經成為共識,那么具體來說,是什么促使這些飛行員作出“集體返航”的決定?

    常凱:這次東航集體返航事件在國際航空史上都是很少見的,就其實質而言,這是勞資沖突的極端表現。這么多飛行員都采取這樣一種很極端的行動,決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說明東航的飛行員和航空公司之間的矛盾已經到了非常激化的程度。

    經濟觀察報:我們該如何定性這起事件?

    常凱:我認為這是一起由勞資矛盾所引發的飛行員的集體行動?!凹w行動”是勞動關系學中的一個特定概念,即勞動者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共同怠工、罷工、游行、示威、請愿等行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罷工等集體行動應該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我國已經批準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明確規定了勞動者罷工等集體行動的權利。但中國的法律還沒有具體規定工人享有罷工的權利,但同時也沒有禁止罷工,可以說,罷工等集體行動在我國是法律空白。這種情況表明政府不主張和提倡以罷工來解決勞資矛盾,但也不懲處罷工,因為中國沒有罷工罪。當然,在一些涉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領域,如交通和公共事業等領域,罷工應該是受到嚴格限制的,比如飛行員的罷工、公交車司機的罷工,因為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由于我們國家沒有罷工立法,所以處理這一問題尚缺乏法律依據。

    但這次集體返航又不同于一般的集體行動。首先不是簡單的“罷飛”,“罷飛”是罷工的一種手段,基本特點是不上飛機或不開飛機。但“返航”則不同,因為他已經工作了,通過自己掌握的權力讓工作不正常完成,并以此來表達某種訴求?!凹w返航”也不是簡單的消極怠工。消極怠工是指出工不出力,效率低,但“集體返航”已經超出了消極怠工的范疇。

    集體行動在我國沒有法律禁止,但以“集體返航”這種行為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是存在問題的。你可以不上飛機不開飛機,但你一旦開動飛機,就必須遵行飛行規則,你不能開出去后由于自己個人的原因再開回來。因為這樣做侵害了作為第三者的乘客的利益。處理和公司的矛盾,不能涉及第三者。盡管事出有因,但飛行員處理不當。從責任上講,是嚴重違反了員工守則和飛行規則的,要承擔責任。

    經濟觀察報:那么“集體返航”是不是也沒有類似的處理依據,因為我們知道按照規定,在飛行中機長是有一定處置權的。如果構成犯罪,適用的是哪些法律條文?

    常凱:在《民用航空法》中,機長對飛機運行擁有處置權,這個處置權應該包括返航的權利,但是在什么條件下返航,是有一些具體的技術性、操作性的規定的。當天為什么別的航空公司航班可以降落,恰恰東航云南航空公司的十幾架飛機統統返航,這就不是技術返航,這里面恐怕就比較復雜了,相當程度上是人為的因素。

    有人說這是犯罪,等同于劫機,這種說法也沒有依據,犯罪得有犯罪動機、行為、后果等。劫機很明顯是刑事犯罪,是用暴力手段達到某種目的,“集體返航”不存在這些問題。但是在“集體返航”的問題上,飛行員利用了手中的一些權力,帶著某種情緒化的東西去處理問題,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但不能混淆問題的性質。

    勞動關系不能簡單作行政化處理

    經濟觀察報:4月1日,也就是事件發生后的第二天,民航華東管理局開始頒布實施《民航華東地區飛行人員流動管理辦法》,對飛行人員每年的流出比例作出限制性規定——控制在本單位飛行人員總數的1%以內,應該說這個規定針對性非常強,也別有意味。

    常凱:這一規定是非常行政化的,為什么只能是1%呢,有什么法律依據?這里面就涉及到飛行員的權利和航空公司的權利是什么關系,現在行政化管理的問題就在這,所有規定都考慮我這個公司怎么發展,這顯然是不夠的。

    歷史上,中國的民航是半軍事化管理,至今它的很多管理還在延續傳統的方式,沒有適應市場化的管理。市場化的勞資關系則是雙方平等的,雙方平等的前提在哪里?就是都以法律為依據,我覺得這個規定忽略了這點,僅僅考慮企業的發展,沒有考慮法律的相關規定和飛行員的權利。所以,這個問題我覺得需要在管理方式上調整,即要實行從行政化管理到市場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轉變。

    經濟觀察報:撇開這個“管理辦法”的合法性不說,為了留住人才,出臺這樣的規定也是可以理解的,畢竟現在國內的飛行員短缺。

    常凱:航空公司對飛行員的管理在相當程度上是行政化的管理,沒有實現市場化,比較典型、也是爭議比較多的是飛行員跳槽問題,飛行員應不應該流動呢?當然應該流動,球星還能流動呢。

    所以用簡單的行政限制的辦法或索要高額賠償的辦法不讓飛行員走,實際上是很難行得通的。首先,辭職應該也是飛行員的權利,他是勞動者,就應該適用《勞動法合同》,當然,飛行員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行業,其流動或辭職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工人,需要有專門的規定。怎樣把保障飛行員權利和企業發展結合起來,是個需要平衡的問題。就是說你走你應該承擔什么責任,應該很清晰才行。

    《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如對員工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但需要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什么樣的情況你不可以走或者你要服務多長時間?,F在如果要辭職的話,面臨的是天價違約金,一要就是幾千萬,有什么依據嗎?恐怕很難說。這個做法似乎是為了“殺雞儆猴”,但恰恰是這種做法使飛行員和航空公司的關系疏遠,讓飛行員覺得很寒心,你這么對待我們的話,有機會走就不會留下來。

    經濟觀察報:據媒體報道,民航總局要求對這次東航“集體返航”事件的帶頭人給予嚴厲處罰,最高可至終身停飛,對于這些做法你的看法是什么?

    常凱:事情的處理是雙方面的責任,飛行員也有不妥當的地方,也要承擔責任,但是不能僅僅單方面處理,應該當成勞資沖突來解決,這個定性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東航云南航空公司兩位負責人已經停止工作。實際上,這件事是雙方的勞資關系激化了,而造成這件事的原因,我覺得最主要是在管理上。民航總局在這點上是清醒的,沒有簡單拿飛行員去開刀。

    當然,在事情調查清楚的基礎上,飛行員作為當事人也要承擔責任。如果返航不是由于技術要求而是人為因素,飛行員在這當中就有濫用權力的問題,但這并不涉及刑事問題,而主要違反航空公司規章制度以及飛行條例。并且這種做法已經損害了乘客的利益,給企業造成損失。但提出要嚴懲帶頭人是不合適的,這種處理方法會激化矛盾,在這個問題上,應該沿著有利于勞資關系互相信任的方向建立,不要越來越緊張。我們希望勞資合作,共同發展,企業不要以自己的強勢去壓制另外一方,否則最后只能是表面上的問題平息,而在實際上加劇了勞資雙方內心的沖突。

    怎樣建立更加和諧的勞資關系,這恐怕是問題的焦點所在。這些飛行員采取這樣的“集體返航”,我想,這個事情已經非常嚴重了,體現了中國勞資矛盾已經激化到非常嚴重的程度,更深層的問題正是我所擔憂的。


     

    《勞動合同法》對民航沖擊很大

    經濟觀察報:實際上,這并不是偶然事件,就在3月份,因為勞資糾紛,上海航空公司40余位機長報請病假、東星航空公司11名機長集體“告假”、航班被迫停飛等,航空系統為什么會成為勞資矛盾的“重災區”?

    常凱:我去過幾家航空公司,一位管飛行的副總裁跟我說,他認為飛行員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舉動也是無奈之舉。我們并不認為他們做的對,但我們要分析這樣做的原因:一是他們的權利和利益在相當程度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飛行員提出的加班問題、休息休養問題、工資待遇問題、家屬問題,據我了解在很多航空公司是存在的。

    比如超時工作,因為飛行員緊缺,沒法得到規定的休息時間;再比如工資待遇,有些從國外招來的飛行員,技術不一定比國內飛行員好,但工資能差幾倍,造成了心理不平衡;還有飛支線的和干線的飛行員,工資待遇差幾倍。

    當然,待遇上完全沒有分歧是不可能的,關鍵要看怎么解決,恰恰是在飛行員和公司之間缺乏溝通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渠道。

    經濟觀察報:造成這么多勞資矛盾是不是和航空這個行業的特殊性有關?

    常凱:航空公司也是企業,不同的是這種行業要求非常嚴格,它必須一點差錯都不出現,而且對飛行員來說,這是個高技術高風險的行業,國家對這種行業控制很嚴,所以它的勞資關系有自己的特點。

    這次《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對航空公司的沖擊很大。據我了解,航空公司的勞動關系市場化和規范化確實有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除了飛行員的辭職、待遇、培訓費用等普遍存在的問題。

    而且更需要注意的是勞務派遣。航空公司大量使用勞務派遣,而且很多航空公司自己成立勞務派遣公司,很多人是跟勞務派遣公司簽了合同后再到航空公司工作。而在《勞動合同法》里,它是不允許你自己成立勞務派遣公司的。

    航空公司采取的是低勞動成本戰略,這種戰略選擇在一定時期是可以的,長期來看就得考慮員工能不能接受,這次“集體返航”就是個例證。特別是派遣工的待遇是很低的。而且航空公司內部管理水平也不是很高,所以僅僅要壓低勞動力成本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經濟觀察報:采取低勞動成本戰略的其實不光是航空公司,其他領域的企業也有,那么“集體返航”事件對他們來說,有什么警示意義?

    常凱:很有意思,中國勞資關系雖然發生在民航系統這個特殊行業,但是具有普遍性。普遍性在哪里呢?就是勞動者對自己權利意識和行動意識越來越強,飛行員把這個事擺到桌面上,雖然在處理方法上有問題,但對于他們來說恐怕也是一種無奈的選擇。就是說,目前我們缺乏一種有效的勞資關系溝通和協商的渠道和途徑。飛行員只能用一種代價很高的方法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一旦勞資關系發展到這一步,雙方都要付出代價,這件事為將來民航系統勞資關系處理提了醒。這里面值得注意的是飛行員集體行動,就是勞資關系平衡的問題,勞動者靠的是團結,這是給我們的啟示。這種啟示不僅限于航空公司,其實在制造業、服務業、機關公司都具有普遍的意義。

    媒體在報道這件事的時候,往往注重“返航”后乘客的反應,而忽略了為什么會發生這些問題,它的意義在哪里。應該看到,我們必須看到勞資關系沖突的趨向性在哪里,怎樣未雨綢繆,盡可能不發生這樣的事情。

    工會需要什么樣的身份?

    經濟觀察報:在這次事件中,政府機關、企業、飛行員均有聲音,奇怪的是,惟獨沒有工會的聲音,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

    常凱:實際上,之所以出現這種事情,很大程度上因為工會沒有發揮作用。按照法律,工會是勞動者的代表,恰恰這里面沒有工會的聲音,或者說工會沒有發揮作用。這次事件直接表現為飛行員和公司的沖突,是飛行員的自發行為。在市場經濟國家,如果飛行員和公司有爭議,是由工會代表出面和公司溝通、協商、談判,在談判無效的情況下,甚至可以組織罷工。

    我想東航云南分公司應該有工會,但工會更多的是代表企業方在做工作,這顯然是不夠的,這凸顯出另外一個問題——我們勞資關系不規范,勞動者沒有自己的代表,如果有代表,就不會發生這種問題,這也是一個教訓。

    經濟觀察報:但是這個問題也并非航空系統特有,在其他領域也都是這種狀況,這就涉及到工會的定位甚至體制的問題。

    常凱:是的,我們現在工會只在搞些娛樂活動、福利、困難補助、送溫暖上有點作用,但在真正的勞資沖突上作用有限,因為這個時候工會需要個身份,那么這個身份究竟是工人代表的身份,還是企業領導的身份?我們很多工會是定位為企業行政的一部分,并不是站在工人一方的,這是個大的問題,而這和法律要求是不一樣的,法律明確規定,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現有工會不能代表工人,而工人又沒有另行組織成立工會的權利,這就使得出現勞資矛盾時,勞動者只好選擇這種自發的和極端的方式。如果真有一個代表工人利益的工會,是不會出現這種情況的。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就是現有的工會必須要按照法律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勞動者代表的身份來維護勞動者權益、協調勞動關系。工人包括飛行員在內有真正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工會,這是避免將來發生類似事件的一個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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