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許川
在中國最大的進出口商品交易會“春季廣交會”開幕前10天,組織者突然發布通知,要求所有國內參展商代表、境外公司駐華機構代表、記者等辦理進館證時必須提供本人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引起商人們的普遍憤懣和輿論的嘩然。新規則打亂參展者的活動計劃將是無疑的,而公眾更有理由質疑這一紙通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將一場集會活動的安全保障寄托于一紙無犯罪記錄證明,這本身就是一件滑稽的事情。沒有犯罪記錄的人不代表這一次不鬧事,過去犯過罪的人也不一定再犯罪或者非要在這幾天去搗亂,組織者用“良民證”來過濾可能的不安全因素不太合乎邏輯。廣交會的安全有賴公安部門更加細致勤勉的工作,組委會應當和我們一樣相信中國的公共安全部門在這樣一場重大的有大量外賓參與的活動中,能夠動員足夠的力量提供安全保障。
這里需要我們注意的是,這屆廣交會的組織者突然發布的這一規定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利。中國法律并不禁止犯過罪但已付出代價——比如服刑結束的人從事商業和其他正常的生產生活活動,但廣交會的組織者擅自剝奪了公民的合法交易權利。一個坐過牢的農民想去廟會上逛逛,相信沒有人可以阻攔他,廣交會的參展商和買家們也是一個個公民主體,卻可能因為組織者的這個規定而無法自由地做生意。這屆春季廣交會的組織者使用了這個嚴重的歧視性規定,應當被認定是違法,如果有參展商因為廣交會的這一規定而失去了交易機會并受到了損失,廣交會的組織者可能會被起訴。
假如廣交會組委會非要進行資格審查的話,它也許有權利不出租攤位給那些犯過法的參展商,以及認為不適合在他們組織的這場“廟會”上擺攤的某些特定對象,但這些對象應當限制于有過不良交易記錄的企業。他們沒有權利對他們先前已經同意出租攤位并讓其派人來參會的企業代表進行資格審查,同時也沒有權利不賣票給某些特定的來逛“廟會”的買家。說到底,這是一場商業活動,遵循的是民事法規,組委會和參展商是經濟合同關系。從法理上來講,組委會和參展商的合同責任和義務關系并不包括審查參展企業代表和買家的資格。
基于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負責廣交會安全保障的廣州市公安機關,或許有權利阻止某些特定的人進入展館,但這樣一來,他們對于廣交會的安全責任將升級,假如出現事故,而且事故正好是由有犯罪記錄的人引發,上級將追究其審核不嚴之責。但對于廣交會組委會而言,使出上述手段無論如何都顯得多余而且有違法理。
廣交會的組織者也是政府部門,出了事領導也不好過,我們以最善意的邏輯推想其出此下策的理由是基于行政機關的謹慎原則,但組委會也難逃“懶政”之疑。發布這一通知,一旦發生事情可以稍稍避責——比如推卸說鬧事的某某已由當地公安機關開具“良民證”嘛,誰知道還是來鬧事了,是不是開證明的地方公安也應當負點責啊。
商人間對廣交會“良民證”事件調侃的說法是:由于近年全國性交易會遍地開花,搶了原來獨此一家的廣交會的生意,這幾年廣交會的吸引力大大下降,于是乎組織者發布了這一規定來吸引眼球,這下果然引來全國媒體的關注,和娛樂明星炒負面新聞搏出位效果一樣。這當然是玩笑話,但廣交會組織者同樣在用嚴肅的行政手段做著于法理講不嚴肅的事情。
既然不嚴肅,變通的辦法自然就多了起來——先是寧波3000多個商人不用辦 “良民證”了,“采用了交易團擔保參展人員安全身份的辦法,免去了參展代表來回奔波開具‘無罪證明’之苦,使參展證件辦理十分順利。目前廣交會組委會已下發文件,推廣寧波團的做法”;繼之,各地的展團都在運動有關部門采取“政府和企業法人作擔?!钡霓k法;對于記者,則放寬到有一張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擔?!盁o犯罪記錄,無現行政治、刑事、經濟等違法問題”的證明就行。也有說法說,自發來的“零散”商人們互相擔保也行。
政府擔保、單位擔保、互相擔保對方是良民就可以避免犯罪、確保安全了?很無厘頭。雖總好過在“有罪推定”下迫使公眾開具“良民證”,但究其實,仍不過是主事者在慣性的管制思維下采取的通過變相“政審”來“嚴把入口關”的法子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