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文
“公共場所情侶親昵、女性的不慎走光等,電子眼將不能故意攝錄,更不能以營利為目的對外發布?!睆募慈掌?,北京警方全市清查電子眼,對違法安裝、使用電子眼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處罰。
電子監控涉及到公民的隱私權,并且與每一個人息息相關,北京警方對電子眼的檢查非常有必要,但這種檢查還不能完全消除我們的疑點:一是這種檢查是突擊性的,但是在日常中該如何加強對這些使用電子眼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管呢?二是警方自身也是大量使用電子眼,那么,對于警方的電子監控,又該如何進行監管?
在西方多數法治國家,鑒于保護公民隱私權和控制偵查權的濫用,對于監控拍攝都有嚴格的控制,通常情形下,監控拍攝要得到被拍攝人的許可或者法院的令狀許可,只有在犯罪正在進行或者有即將發生的可能性,必須要進行證據保全的情形下,才可以不經過許可進行拍攝,但拍攝的方法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以此為借鑒,我們在設置電子眼強化對公共安全保障的同時,必須將這種監控的權力納入司法審查。
這種司法審查可以分為事先的審查與事后的審查。事先的審查是指,政府相關部門或者企事業單位、個人設立電子監控時,必須向法院申請,得到法院的許可。目前,北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安裝是由政府部門負責或者要得到政府部門的批準,由于政府維護治安的職責使其具有很強的加強監控動機,所以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并不能很好地保障公民的權利。因此,必須由中立的第三方來裁決是否有必要安裝電子監控系統,政府部門安裝前必須要得到法院的許可。
事后的審查也很重要,這種事后的審查可以包括幾個方面,第一是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消法院許可政府部門進行電子監控的決定,或者要求法院責令政府部門拆除擅自安裝的電子監控系統,以救濟公民的權利;第二是當公民發生隱私泄露的事件時,有權向法院調取特定地段、特定時間段的電子監控錄像,以便確定進行監控的機關、單位、個人是否有侵權行為;第三是在發生民事糾紛或者刑事追訴時,當有關機關用監控的錄像作為證據時,法院必須審查證據的真實與合法性,英美法系的國家學者就認為,監控拍攝錄像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一是能夠證明影像證據與記載內容的關聯性,二是該證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三是監控拍攝行為不得以令人厭惡或激怒當事人的方式進行。
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同時又要防止“處處是警察”干涉我們自由的生活,我們必須在這兩者中找到一種平衡,那就是把電子監控的權力交給法官,讓司法來監控電子監控的權力。(作者系江西法律工作者)
(來源:信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