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影視明星葛優代言的“億霖造林”,忽悠了包括葛優本人在內的兩萬多投資者。
隨著案件的偵破,葛優30萬元的代言費也被北京警方全部追繳(6月29日《新京報》)。
近年來,一些影視名星為金錢而不負責任代言廣告為公眾所痛恨,然而該現象卻屢禁不絕。究其原因,很重要的就是名星代言的虛假廣告違法成本過低。就此而言,葛優30萬元的廣告代言費被追繳實在大快人心。
警方對億霖公司因非法傳銷犯罪所獲得的違法所得可以并且必須予以追繳和沒收,這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蓡栴}是,葛優所獲得的30萬元代言廣告費是否屬于應追繳范圍卻值得探討。從報道看,葛優是因受騙才為億霖公司代言廣告的,北京警方也因此而沒有也不能追究葛優的刑事責任,這意味著,警方追繳該筆廣告代言費的唯一法律依據只能是這30萬元也是億霖公司的違法所得。
億霖公司的騙局如此之大,當然有葛優代言之功。但葛優的30萬元廣告代言費是否均為非法所得而來,這值得深究。如果不是,那么警方的追繳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依據。從報道看,北京警方并未給出這30萬元到底是否屬于億霖公司非法所得的答案。另外,從常理分析,億霖公司請葛優代言在先,實施非法傳銷犯罪在后,加上葛優的知名度和并不高昂的廣告代言費,其支付給葛優的30萬元廣告代言費很有可能是公司的正常經費。
即便這30萬元是億霖公司從非法傳銷所得中支付給葛優的,警方是否就能一概予以追繳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億霖公司之所以支付給葛優30萬元,是因為葛優為其代言了廣告。從民法上講,由于億霖公司與葛優之間的代言廣告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非法傳銷)”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52條),這份代言廣告合同是無效的合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58條),葛優由此獲得的30萬元廣告代言費應該返還給億霖公司,然后由警方以該筆款為非法傳銷犯罪所得為由予以沒收。但是,同樣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58條),由于葛優是受騙為億霖公司代言廣告,盡管葛優個人對代言該廣告也有一定的過錯,億霖公司仍應當為這份無效的代言合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葛優返還30萬元代言費的同時億霖公司也要賠償葛優一定的損失,因此,警方不應該將葛優的30萬元廣告代言費一概予以追繳,而應留下葛優應得的損失賠償費用。當然,這筆費用的具體數額,嚴格來講必須由法院判決確定。
新京報 徐忠培(浙江檢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