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女博客為著作權索賠10萬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國網民人數已增長到1.11億。而10年前,中國大概只有5萬個互聯網賬號。目前,中國網民數僅次于美國,居世界第二位。2004年,“博客”迅速發展為重要的網絡傳播形式,人們已經不能滿足僅僅作為一個受眾在網絡上獲取信息、了解世界、與家人朋友溝通交流,博客的出現讓人們利用網絡發表自己的觀點,成為信息的傳播者。就在一兩年的光景中,博客成了時尚新銳的代名詞,博友的隊伍已經壯大到1600萬人。
2006年3月15日,北京一名女網友將某著名門戶網站告上法院,聲稱其兩次擅自將其發表在博客網和授權個別網站刊登的博客文章予以轉載,沒有通知其本人也沒有寫明出處,完全不理她的博客專欄中要求轉載引用必須事先協商的公告和首發網站的“如需轉載引用請聯系版權人”的服務條款。案件的是與非自有法院去評判,但在這個事件背后,越來越多的博友開始關注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解答!
北京市貝朗律師事物所 葛小鷹律師
博客文章受著作權法保護轉載也要注明出處
葛律師認為,博客作為一個新興事物,帶有網絡日志的性質。作者在網絡上公開發表的文章是數字化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博友們也可以寫博客文章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包括獲得報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國家版權局、信息產業部《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規定,像這些博友們在網上發表傳播的作品,如果作者聲明或者網站受作者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互聯網不得進行轉載、摘編;或者轉貼需要與作者進行聯系。如果作者沒有“不得使用”之類的聲明,互聯網可以不經過作者許可就使用,只要標明出處并支付報酬就不侵犯作者的權利。
另外還要看轉貼傳播是不是出于商業目的,如果轉貼僅為了個人學習收藏欣賞,放在了傳播范圍小的博客上,一般講也不會構成侵權。
出現侵權發通知
就我國目前的現狀看,對網絡規制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從法規和意識上都比較欠缺,加之網絡的信息數量大、傳播速度快,因此要求網站對每一篇稿件都盡到著作權審查的責任也不客觀。而且,網友們寫博客文章,重在交流,其開放式的形式就意味著有被公開傳播的可能。
如果作者發現網上傳播的內容侵犯了自己作品的著作權,可以首先向網絡服務商(網站)發出通知,告知其轉貼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并寫明轉貼在網上的位置,自己的聯系方式、身份證明、住址以及相關證據等。網站接到通知后應立即終止鏈接,刪除侵權內容,并保留作者的通知6個月。
如果網站并不知道轉貼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或者網站在接到作者的通知后,刪除了相關內容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明知故犯或置之不理 網站最高可被罰10萬
網站明知轉貼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或者雖然不知道侵權,但接到作者發出的通知后沒有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币虼?,對于這些明知故犯和置侵權于不顧的網站,作者可以向著作權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作者通知網站刪除侵權的內容后,在網絡上轉貼的人也可以向網站和作者一并發出一封“反通知”,說明被刪除的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網站可以恢復被刪除的內容。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作者提出著作權被侵犯的情況不實,而網站根據作者的要求刪除了存在爭議的內容使被控侵權者遭受損失的,作者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網絡變化快 先留證據后交涉
網絡著作權維權最大的難點就是證據保全問題。由于互聯網是一個動態的虛擬空間,其間的網絡證據極易被消除或篡改。因此發現侵權問題時,應首先將自己發表文章的網頁、侵權的網頁等都進行公證保全證據??梢哉埞C員操作一步步進入侵權網頁保留證據,或向主管部門投訴后,將他們核查結果進行公證。當然為了以防萬一,可以在通知侵權者采取補救措施之前就公證保存證據。
網絡上都是虛擬的姓名,因此要提起網絡著作侵權訴訟,當事人首先要證明自己就是作品的作者。
最后,到哪里起訴也是當事人需要考慮的問題。網絡侵權可以為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比如到網絡服務器或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如果這兩個地點當事人都無法確定,可以到發現侵權文章的那臺計算機所在地法院起訴。
索賠難定實價
女博友向網站索賠10萬元,連她自己也稱這個數字是天價。那么網絡侵權究竟應該索賠多少才算合適?葛小鷹律師認為,合理的索賠要提供相應的證據。索賠可以分兩種,一種是侵權行為的所得,比如說網站因為轉載了侵權文章獲得了多少利潤。其次是作者因為作品被人擅自轉載而受到的實際損害,也包括為維權付出的成本。
但事實上,這兩方面的證據對于網絡侵權行為來說都是很難舉證的。比如出版物侵權,還可以按銷售量進行推算,但網頁的點擊率值多少錢,卻沒有相應的,哪怕是行業方面的規定。因此在侵權所得和作者的損失都很難量化的情況下,索賠也難以定出確切的數字。根據法規規定,如果作者的損失不能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侵權的情節在500元至30萬元人民幣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超過50萬元。
至于精神賠償的數額則更難確定,雖然大多數法律人士也支持著作權受到侵害的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但這些年的判例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很不理想。
博客潛藏商機無限 立法滯后成新問題
博客的迅速發展給網絡又帶來了一股不竭的動力。精明的廣告商們也在這龐大的訪問量背后看到了無限的商機。廣告商想在老徐博客上做廣告,卻不知道把錢給誰。博客究竟該屬于誰?是提供網絡服務的網站,還是提供文字的博友們?事實上,目前各大門戶網站與博客們的合作都是約定網站為博客免費提供網絡服務,而博友為網站免費提供博客文字,博客究竟屬于誰,雙方沒有約定。
對于博客產生的利益的所有權問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這也體現出我國法律的滯后性。網絡是平臺,博客是附加值,想要以此獲利,誰也離不開誰。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前,雙方應該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協商解決。
除了著作權和經濟利益這些問題之外,網絡上互相披露隱私、甚至互相謾罵也是時有發生,這還牽涉到人格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一系列法律問題。目前這些都是法律界探討的棘手問題,而這些問題只能依靠法律法規的完善來解決。(本版文字本報記者 孫瑩)
來源:北京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