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聿文/文
前天公布的審計署2006年度審計報告與往年審計不同的是,今年重點審計了中央部門所屬單位的收費情況。結果發現,在被抽查的26個部門所屬的138個單位中,有5個部門將享有的收費權轉移、分散到下級單位,涉及收費4.84億元,僅2005年和2006年,這些單位就因此受益1.15億元;有12個部門所屬或管理的28個單位依托部門的權力、影響及公共資源等收取費用,涉及45個收費項目,僅2006年收費就達3.37億元,比上年增長10.8%。調查表明,收費已成為一些部門所屬單位最為重要的資金來源,有的甚至依靠收費生存。
公共財政學的一個準則是:只有政府向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準公共產品,才可收費,而且收費的價格水平和范圍要受到社會監督,除此之外,像政府、司法、警察、軍隊等等機構,由納稅人向政府交稅,再形成政府的公共和社會管理預算,以此方式來供養他們。除了國家的征稅機構,決不允許它們憑借自身權力隨意向自然人和法人通過收費和罰款來籌集經費供養自己。這是現代政府必須遵守的一個基本原則。
然而,目前收費現象比比皆是。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司長曹長慶5月份在收費統計工作座談會上就表示,行政部門越權立項、無證收費、收費不公示、任意擴大收費范圍、隨意提高收費標準、搭車收費、坐收坐支和只收費不服務等現象普遍存在。像人們反感的教育亂收費、醫療亂收費不過是其中比較突出的罷了。
過多過亂的收費,首先與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人員龐雜有關。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的階段性膨脹,財政給不了那么多錢供養這些人員,其經費來源就只能出自行政和行政事業性的收費和罰款。盡管后來對只給“政策”不給錢的財政體制實行了“收支兩條線”改革,但由于在具體實施中,依然將非稅收入全額發還或差額返還給收費單位,事實上也就變成了下達收罰任務、超收獎勵、罰款分成的體制。
另一個原因與審批有關。相對于其他管理手段,行政審批和許可能夠直接、顯著地體現部門權力,而這些手段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很容易異化成以收費為根本目的的行政審批和許可。事實上,2003年《行政許可法》實施后,各地和中央部委雖然清理出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可由于這種清理靠的是政府部門的自覺,在很多地方和部門便出現避重就輕、避實就虛的現象,保留下來的基本上是有利的、能夠收費的項目,無利可圖或者收不到多少費的項目才被清理掉。而且某種程度上現在行政審批又有反彈的跡象。
依托部門權力、影響和公共資源的收費經濟的流行,其所產生的示范效應會刺激政府部門和行政性授權機構想方設法、巧立名目去大肆斂財,從而加重群眾和企業的經濟負擔,抑制社會創業,窒息社會活力,破壞社會的公平和公正。專家學者、社會輿論對實現政府與企業、社會、市場之間的合理分工,讓政府回歸到一個中立的監管者角色呼吁多年,成效甚微,個中緣由,值得深思。
(來源:東方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