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筱萸的兩名律師張慶、劉寧,在北京公元律師事務所的網站上公布了鄭筱萸案的法律文書。8名行賄人的姓名首次被一一曝光。(《21世紀經濟報道》6月19日)
行賄與受賄,是一對孿生兄弟。但我們對受賄罪的查處力度明顯比較大,而對行賄者的查處卻太少,太輕。
譬如鄭筱萸案,鄭筱萸因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死刑,而我們卻一直沒聽到關于行賄者被追究刑責的消息。原因何在?我覺得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現行法律對行賄罪的量刑明顯較輕,且對于單位行賄等行為缺乏有效的處罰規定,致使司法機關在認定犯罪行為與量刑方面面臨不少困難。其二,司法機關為便于打擊受賄犯罪,往往厚此薄彼,只要行賄人坦白就從寬,一般不做刑事追究。譬如鄭筱萸案,如果不是律師公布行賄者名單,誰會知道是誰把堂堂的藥監局局長拉下了“馬”?面對鄭筱萸案,筆者以為,僅僅處罰受賄者,而無視行賄者的罪行,或者僅僅公布受賄者名單,顯然不利于打擊行賄犯罪,甚至可以說是對行賄犯罪的一種縱容。
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行賄數額達1萬元以上的可以構成犯罪,受賄罪的起點為5000元。就鄭筱萸案來說,律師公布的8名行賄者中,行賄數額最小的也有11萬元,最多的達292.91萬元,是行賄罪起點數額的幾十倍、上百倍!然而,我們卻沒有聽到行賄者被追究刑責的消息,這顯然有違國家打擊行賄受賄犯罪的立法本意。
如果說,在查處鄭筱萸一案中,部分行賄者提供了相關證據,那么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行賄人在追訴前能主動交待行賄事宜的,應當減輕或免于刑事處罰。但是,這種“減輕或免于刑事處罰”,也應該根據行賄數額的大小來區別量刑,而不能無視行賄數額和其他情節,對所有行賄人一律從寬處理。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借鄭筱萸案之契機,修正刑法對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可以并處罰金,加大對貪利型犯罪的懲處力度。
筆者以為,只有在法律上明確行賄罪和受賄罪的統一量刑標準,在執法過程中堅持從“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來對待行賄和受賄行為,杜絕“一手硬一手軟”的執法模式,才能從根本上杜絕行賄受賄。如今,鄭筱萸案作為一起轟動全國的行賄受賄、瀆職犯罪案件,很有代表性,且律師公布了行賄人的名單。因此,筆者建議,有關部門不妨以此為契機,加大對行賄罪的懲治力度,必將對打擊行賄受賄起到深遠的影響。
(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