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青/文
6月12日,國家統計局公布了5月份CPI(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總水平同比上漲3.4%,食品類價格同比上漲8.3%,其中,糧食價格上漲5.9%,油脂價格上漲21.4%,肉禽及其制品價格上漲26.5%,鮮蛋價格上漲37.1%,水產品價格上漲4.1%,鮮菜價格下降2.3%,鮮果價格下降11.2%,調味品價格上漲4.1%。
食品價格上漲對弱勢群體的生活影響比較大,為保障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在廣州,該市民政局表示,將對全市城鄉低保和低收入困難家庭實行每月20元的豬肉等副食品臨時性物價補貼。據統計,廣州市現有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5萬多戶,此項補貼共需支出300多萬元。
這種針對困難居民的補貼有點類似過去的物價補貼,它是指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物價補貼是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期間采取的臨時性措施,也是改革開放初期物價放開時為了保持社會穩定而采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2001年以后,隨著國家宣布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市場煥發出活力,物質供應充足,物價補貼這種帶有強烈的計劃經濟性質的做法被取消,政府停止了物價補貼的撥款。
但是,市場供應的充足并不意味著物價劇烈波動的終結。物價波動對相對承受能力較弱的貧困家庭影響是相當大的,這種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支出的增多,是指物質方面的。二是對未來不確定性預期的擔憂加重,這是指精神方面的。臨時性的價格補貼只能暫時緩解支出壓力,對緩解貧困者的精神壓力效果不大。解決這一矛盾的最有效辦法就是補貼的制度化,即對政府在物價上漲到什么程度時候給困難居民補貼、補貼標準、補貼對象等等,都予以明確規定。倘若這一制度得到完善,政府發放民生補貼變得有章可循,困難居民也不再懼怕物價劇烈波動對其生活帶來的不確定性影響,精神壓力會大為減小。
事實上,早在2004年,就有地方對構建這樣一種制度做了嘗試。2004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對困難群眾實行基本生活消費品價格上漲動態補貼的意見》,對補助對象、標準等做了明確規定,只要低收入群體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超過3%以上,各級政府將立即啟動補助機制,當地政府財政一次性直接補貼三類困難群體相應額度的生活費。
依據規定,針對不同幅度的漲幅有相應標準的補助額度:低收入群體在CPI漲幅在3%-5%(含)之間的,給予其不低于半個月當地全額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的物價補貼;漲幅在5%-10%(含)之間的,給予城鄉低保對象不低于一個月當地全額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的物價補貼;漲幅在10%以上的,另行研究確定補貼標準。
這是我國首次將物價補貼制度化,將民生補貼納入長效救助機制體系。應該認識到,由于在資源、信息、資金占有等方面的劣勢,困難居民擺脫窘境并非易事,而且,隨著貧富差距的拉大,這一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對物價的波動極其敏感,政府構建相對應的制度給予適當補貼,并非是對計劃經濟時代做法的復制,而是對民生問題的關切,這種情況下的補貼牽涉民生而非公平。如果民生補貼真正做到制度化,對于減輕困難居民的生活壓力與維持社會和諧是大有裨益的。
(來源: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