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文
5月30日財政部宣布上調印花稅至3‰后,股市連續幾天狂瀉。用印花稅調控股市的利弊我們暫且不說。但此次印花稅上調引發股民恐慌,與政府上調印花稅的信息不公開有相當關系。因為早在5月22日,有關提高印花稅的傳聞就已在社會上流傳,但當有記者致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一些官員求證時,得到的答復幾乎完全一致:沒有這回事。5月23日,《中國證券報》等媒體以“利空傳聞被澄清”給予報道??v然政府部門的一些官員表態并不一定能代表政府的權威,但相關部門在報道出臺后沒有及時澄清,而是在5月30日悄然上調,這種做法自然會引發股民恐慌。
稅收作為國家對公民財產的征收,事關全體公民的利益,因此,任何稅種增加或稅率提高,公民都應當有充分的知情權。而印花稅的上調之所以能說調就調、神秘兮兮,無非是它的征收與稅率上調都在政府掌握之下,不需要在人代會上由代表進行公開博弈,從而讓公民無從知情。因此,由此次印花稅的上調引發的稅收征收由誰來決定的問題,關系到建設法治和憲政國家,打造法治政府的問題,它的重要性遠勝于印花稅上調引發的股市短暫恐慌。
納稅問題,在西方向來是最重要的憲政問題,保障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防范政府權力的濫用,首先一點就必須使政府征稅的權力得到人民的同意,并約束在法律的限度內。1215年的英國國王與貴族簽訂的《大憲章》規定,除國家法律規定的賦稅外,“王國內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稅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國一致的同意”;“為了對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稅的額度進行討論并取得全國的同意,國王應發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長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開會,討論研究征款事宜?!庇馁F族正是從稅收問題上,開創了對王權的制約,啟動了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和憲政進程,捍衛了公民私產的尊嚴?,F代西方法治國家,規定稅收的權力都在議會,而且通常在民眾院(下議院)。沒有議會的同意,政府不得任意向國民征稅。
征稅問題之所以要由議會來決定,而不能由政府自行決定,甚至不能由議會授權政府決定,原因在于,公民納稅是公民購買政府公共服務的一種交易,這種交易是否公平,就不能由政府單方面說了算,而必須由民眾來決定,由民眾的代表在議會上反復進行博弈、協商和妥協下形成,如此才能體現民眾的自愿與意志。還有,政府天然具有膨脹的趨勢,也就天然具有多征稅的沖動,如果征稅不是由代表來決定,政府就可能無限制地征稅,從而使公民的財產隨時處于不穩定狀態,公民也就無從在這片土地安身立命。
在我國,1992年頒布、2001年第二次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確立了“稅收法定原則”即“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不過,這一法律仍然開了讓政府征稅的口子———“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蹦壳?,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基本上是行政主導的法律體系,有80%以上的稅收法律是由國務院根據人大授權,以條例、暫行規定等行政法規的形式,或者由國務院授權給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委頒布的,經全國人大立法的只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等四部法律。即便如此,在這80%以上的稅收法律中,有相當部分稅收行政法規、規章并沒有得到法律授權,而是由國務院和國家部委自行規定。以印花稅為例,這一稅種是1988年8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后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征收的。在《稅收征收管理法》頒布確立“稅收法定原則”后,理應由法律進行規定,或者由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但迄今為止,我們尚未見到相關法律規定或者授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印花稅還是由政府部門自我授權進行征收。
稅收問題作為如此重要的法治、民生問題,至今仍然由政府主導而人民代表博弈不充分,顯得有些不合時宜。在征稅問題上,在公民財產保障的第一道關口上,如果政府部門征稅和提高稅率過于隨意,即使世界上最完備的《物權法》也將無法保障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在此,反思稅法應該是改革的第一步。
(來源:東方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