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文
幾天前,溫州鹿城區驅趕有“前科”的外來人口的報道為評論家提供了一席盛宴。評論家紛紛譴責溫州警方進行有罪推定、歧視外地人、侵犯公民權利,并且認為溫州鹿城區警方這樣做只能逼良為娼,對改善溫州的治安非但無益反而有害。
我當時就懷疑:那些有前科的人會在申辦暫住證的時候會主動袒露其前科?如果他們不主動申報,溫州鹿城區警方有能力獲知八十余萬流動人口中哪些有前科、有何種前科?如果他們主動申報,則不但說明他們已經改過自新而且其誠信程度很可能已高于常人,把這樣的好人趕出溫州對溫州有什么好處?精明的溫州人能干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
后來我仔細看了看《南都周刊》對此事的報道,發現所謂“前科”其實是到溫州以后的“前科”,鹿城區警方的措施除了驅趕,還包括嚴密的監管。這些做法基本不構成評論家們所說的剝奪有“前科”外地人的工作、住處逼他們隱入地下重新犯罪的問題,只存在侵犯被驅趕者權利和將治安高風險人口引向其他地區的問題。
6月7日《法制日報》發表《“溫州驅趕事件”真相調查——公安回應:有勸離無驅趕》一文。該文引用溫州警方負責人的話,告訴人們溫州警方對有“前科”的外地人“有勸離無驅趕”、“監控并非專門針對外地人”。中國的常識告訴我們“提倡”是可以用“準生證”來實現的,本地人也是無法“勸離”的,因此,這則報道本不至于引起誤解。但是搜狐網轉載的時候卻將文章的題目改成了《溫州鹿城稱勸離有前科暫住者獲公安部肯定》,東方網、中華網等改編的題目用詞也極其近似且含義相同。這讓我十分不理解:公安部雖然未必重視釋放人員的人權問題,但作為一個全國性行政部門,怎么可能會贊同這種把“禍水”趕到其他地區的做法呢?
關于這個問題,《法制日報》原文是這么說的:“實施‘兩查一管’制度第一年,我們鹿城區刑事案件就降低了10%,以后的每年都呈下降趨勢?!睖刂菔新钩菂^公安分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長金建光說,“作為一項制度創新,我們鹿城區流動人口信息化管理的做法得到了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廳的充分肯定?!?
原來,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廳“充分肯定”的是“鹿城區流動人口信息化管理的做法”,并不包括“勸離”。我估計這一兩天公安部或浙江省公安廳要出來辟謠了。(作者系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
(來源:信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