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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表資格如何成了保護傘?
    導語:代表資格被扭曲成“保護傘”的問題一個一個地暴露,民眾望眼欲穿,但相關措施遲遲未出。希望這次是個機會。

    畢詩成/文

    河南省新鄭市人大代表張一,涉嫌職務侵占侵吞數千萬元財產。面對確鑿證據,警方立案偵查并準備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但是,7個月過去了,警方至今無法行動。原來,張一是新鄭市人大代表,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前,必須經新鄭市人大常委會的許可。而警方遞交了兩次提請報告,新鄭人大并未正面許可公安機關強制執行,至今,嫌疑人仍逍遙法外。(《中國青年報》6月5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手握確鑿的犯罪證據,由于沒有地方人大的明確許可,警方只能眼睜睜看著嫌疑人逍遙法外,這不能不說是法治的悲哀。有人把矛頭指向了代表法,認為正是其中“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在人代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的規定,令人大代表享有了司法特權。這種特權反過來,又成為一些人大代表在法律面前得以高人一等的“護身符”。

    初看起來,是這樣。早在劉涌黑社會案發之后,當時的沈陽市公安局長便承認:劉涌的人民代表身份給公安機關處理這些問題帶來了許多難度,這些難度也恰恰是對他的保護,這種保護使得劉涌更加猖狂、為所欲為。根據劉涌的說法,他之所以削尖腦袋擠進人大,就是看好“保護傘”的作用。近年來,類似劉涌依靠人大代表身份,囂張跋扈、目無法紀者大有人在。

    正因為如此,地方人大機關在審批相關案件時,更應該遵循權力自覺的原則,小心謹慎,避免成為阻礙司法公正的絆腳石。對于案情確鑿的案件,應該在第一時間及時、明確地批復。然而,新鄭市人大先是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不許可警方的提請,接著又在常委會會議審議之后,不明確許可警方的提請,只是說暫停張一執行人大代表職務,令司法機關不知所措。不管是有意庇護、故意玩弄文字游戲,還是無心之舉,結果都是“嫌疑人逍遙法外,老百姓看著生氣”,其過失是非常明顯的。如果說沒有私心,那也只能說履職水平有問題。

    其實,認真研究代表法就可以發現,代表法并未賦予各級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別保護權”,也原本沒有什么所謂的“司法特權”。人大代表參政議政,為老百姓吶喊,為弱勢群體呼吁,面臨著政治風險,為了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確保他們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追究,代表法第三十條為人大代表增設了一道防錯機制,確保他們的人身自由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與此同時,代表法還規定代表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應該說,這種制度安排是合理的。

    但是,正是由于基層人大在操作的層面,常常受到人大代表地方影響力、人情關系等諸多力量的掣肘,才使得這項保護性措施在很多地方成了一道無形的“保護傘”,助長了不法者的囂張跋扈,不僅人大代表被傷害得到了保護,甚至扭曲到人大代表傷害別人也得到了“保護”?!疤貦嗾f”產生了一系列的負面作用:別有用心者沖著“特權”爭當代表;個別代表因“特權說”產生了“我是代表我怕誰”的優越感;“特權說”還使得相關部門存在種種錯誤認識,不少執法人員對現場違法亂紀的人大代表不知所措。更重要的是,肆意的“特權說”,動搖著人大代表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動搖著人們對于法治與人大制度的信心。

    代表資格被扭曲成“保護傘”的問題在一個一個地暴露,民眾雖然望眼欲穿,但讓這些扭曲歸位的措施卻遲遲未出。希望這一次是個機會。

    (來源: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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