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啟動的全國性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聲勢浩大、高層重視,然而據相關人士透露,治理效果卻未達預期。也許會有人把治理商業賄賂比作治病,所謂病來如山倒,病去如抽絲,,僅僅一年時間就想全面遏止和徹底消除商業賄賂是不現實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未達預期是可以理解的。
但筆者認為,我們不能如此輕描淡寫地看待
“未達預期”問題,尷尬的效背后隱藏著非常嚴重甚至帶有根本性的體制問題需要認真分析和思考:既有措施和手段上的缺陷和不足,也有基礎制度和體制方面的欠缺,而且這兩者相互影響,制約最終結果。
從系統論的角度看,治理商業賄賂主要應從兩個基本方面入手,一是過程控制,二是結果控制。過程包括商業活動自身運作的過程和商業活動運作的環境,只有完善商業活動程序,加強規范和制約,并建立有利于誠信經營的大環境,才能有效遏止商業賄賂行為發生。而結果控制也是預防、發現、制裁和威懾商業賄賂的重要環節。
這兩個基本方面的規范和制度建設屬于基礎性工程和環境性因素,不僅直接決定商業賄賂產生存在的可能性,也制約治理商業賄賂的手段措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而恰恰在這兩個基本方面,我國還存在不少問題。
行業壟斷嚴重、行業自律欠缺,權力不規范、行政審批許可過多過濫,社會信用體系缺位,縱容了不正當競爭,使商業賄賂盛行,儼然成了各行各業的公開“潛規則”。這表明,我們對商業活動的過程控制是非常薄弱的,這使得商業賄賂行為肆無忌憚。而在結果控制方面,由于商業賄賂是一種秘密交易,行賄受賄雙方往往都是得利者,他們之間形成“利益鏈”甚至利益同盟,因此難以被發現,這造成商業賄賂的違法犯罪風險和成本大大降低,也助長了商業賄賂之風。與此同時,在司法領域出現的瀆職犯罪輕刑化傾向,也讓一些官員在接受商業機構賄賂時無所顧忌,使商業賄賂招搖過市。
此外,我國對公民收入無從掌握,特別是還沒有官員財產申報這一基本制度,無法如實掌握和及時發現官員非法財產聚集情況,因此,不能釜底抽薪式地遏止各類公職公務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接受賄賂。正是由于這些基礎性制度缺位,才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自查自糾式反腐模式,進而陷入反腐兩難境地。
一方面,由于我們無法從制度上發現腐敗,因此反腐敗時只能寄希望于“自查自糾”,這是不得已而為之;而另一方面,自查自糾主要依靠當事人(包括行賄者和受賄者)自律,將反腐敗建立在人性善和“大義滅己”的基礎上,而這個基礎恰恰是空中樓閣,與法治要求相距甚遠。于是,我們不得不接受尷尬收場的結局。(作者系法學副教授)
(來源:信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