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山西省古交市安監局原局長閆全維受賄案在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繼太原市萬柏林區安監局原局長郝俊亮、杏花嶺區安監局原局長奧建榮、盂縣安監局原局長韓斌、交口縣安監局原局長武小莉之后落馬的第6位山西安監局局長。薄薄兩頁的起訴書顯示,從2003年到2006年3年間,閆全維收受的600多萬元巨額賄賂,全部來自一名煤礦老板。在庭審現場,閆全維多次用顫抖的聲音為自己辯護:“我睜著眼睛跳下了他布置的火坑?!保?月1日《中國青年報》)
又一位安監局局長落馬了,與其說是閆全維睜著眼跳進了煤礦老板設置的火坑,不如說是他跳進了無限膨脹的自我權力里。他的落馬既是個人的悲哀,同樣是監督監督者的機制缺位和機制失靈的悲哀,正是因為監督監督者機制的缺位,才鑄成了閆全維等一批安監局長的最終落馬。他們的落馬,從某種程度上再一次向我們證明了權力監督領域的一個繞不開的結——監督者悖論。
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移的一條經驗?!苯陙?,當越來越多監督者濫用權力魔杖,最終東窗事發的時候,我們會悄然發現,先哲的判斷似乎成了一句無所不及的“權力咒語”。不是嗎?前仆后繼的貪官們無不用悲劇的手法在向人們闡明:如果在他們濫用權力的時候,一切賦有監督職責的機構和個人曾經對他們進行及時制止和監督,至于如此嗎?
從表面意義上來講,監督是享有監督權的一方對被監督者實施的一種管理行為,但這只是問題的一方面,它的另一側面往往被人們所忽略,作為監督者,其權力的行使也應合乎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要求,即保證監督者不會出現類似于被監督者違法亂紀的問題等等。這才是監督監督者命題的要義,否則,不僅監督的效率大打折扣,而且也容易滋生監督的盲點和真空。
安監局長輪番落馬的事例正是如此,在擁有監督和管理公共事務權力的安監部門,并且,安監部門與其它監督執法部門的根本不同在于,其監督對象并不是一般的個人和企業,而是“富可敵國”的煤礦老板們。在這樣的背景下,一旦缺少對監督者的監督,徇私枉法又怎能避免?于是,監督安監局長的缺位和虛位,形成了監督中的“燈下黑”現象。
其實,包括監督安監局長在內,監督監督者的命題是任何一個法治國家在政治民主化的進程中一個繞不開的結,也只有把所有的監督權置于無處不在的有效監督之下,才能從根本上克服監督者悖論。事實上,我們缺少的并不是監督機制本身,而是對監督者的監督權沒有得到基本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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