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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E如何發展:兩種主張與特別法律
    導語:

    經濟觀察網訊 Private Equity(簡稱“PE”),通常稱為私募股權投資,由于對“私”字的敏感性,在中國通常被稱為“產業投資基金”。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涵蓋企業的各階段,相關資本按照投資階段可劃分為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發展資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購基金(buyout/buyin fund)、夾層資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資本(turnaround),Pre-IPO(如bridge finance)等。為企業融資和企業間的資源優化配置提供了工具和制度支持。

    我國PE的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復雜的過程。1992年發起設立的“淄博基金”,可以說是我國首只PE,當時類似的基金有幾十個。由于監管不力,中國早期產業投資基金的誠信資源受到了較大損害,國家采取以關閉代優化的方法,中國產業投資基金呈現曇花一現的命運。由于PE資本具有和實業無縫對接的功能,在上市融資門檻較高、銀行金融功能負擔太重、國外PE有可能危及國家經濟安全的條件下,盡快發展中國PE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人類經濟高效發展的永恒話題。中國改革是政府主導的市場化過程,因而改革的過程首先是政府培育市場的過程。這使得政府自身的理性程度和功能定位能力對于體制改革成敗顯得特別重要,PE能否健康產生和發展壯大也與此息息相關。然而,我國政府對于如何發展PE,以及在發展中如何尋找政府和市場的平衡點卻缺乏理性認識和正確的決策機制,因而造成我國PE市場要么政府過度介入、發展遲緩,要么放任自流從而潛藏風險泛濫危機。

    目前,對于盡快發展PE,在認識上已經一致;但關于政府在PE發展中的功能定位,則產生了不一致的兩種主張。

    其一主張政府特批。主要的特點一是實現政府扶持地區、扶持產業的意圖,將特批的PE搞成“單一性產業”投資基金,或“單一性區域”投資基金,失去了分散風險的功能;二是政府全方位介入,除以上所說的投資對象上的規定,還介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者的規定,使特批PE在實際上淪為政府的融資工具,淪為變相的“第二財政局”。這兩個特點,將容易產生兩個不良的經濟效應:一是與特批權相對應的尋租機制;二是與國家過度介入相對應的“誰決策、誰承擔風險”的政府埋單機制。

    第二種主張是無需特定法律約束的放任自流型發展模式。該主張認為,將于2007年6月1日實施的《合伙企業法》已經為PE的發展解決了規避雙重征稅的組織形式問題,因而不需要再有針對PE的特別法律約束。 可以說,這種放任模式將為基金的不規范發展埋下隱患。市場取向的金融創新和金融創新中的風險控制是金融健康持續發展的兩個基本點。防止PE中的風險和防止特批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同樣重要。PE是一種特殊的鏈式系統金融工具,它有自身獨特的“產業鏈”,內涵了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組織形態、基金投資對象、以及將這些環節鏈接起來的中介服務機構。組織形態則只是縱橫鏈條中的一個環節,因而PE的風險控制需要“PE特別法律”對各環節的全方位監管。

    PE的健康發展,對中國金融體制乃至于中國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有重大促進意義。政府應當意識到自己在金融創新和PE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責任。如果沒有“PE特別法律”的產生,一方面,大批等待陽光化的PE將在不安全的擔心中低效運營;另一方面,PE風險泛濫也將不可避免。當然,過猶不及,如果政府索性以行政手段代替市場手段,將會不但拖延PE市場化進程、延緩PE的發展壯大,從而難以消除國外PE所帶來的經濟安全問題,而且會弱化基金的風險消解功能,并為腐敗提供了新的制度溫床。(作者:竇爾翔 來源:證券市場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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