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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筱萸被判死刑后的反思
    導語:此案中我們似乎能夠感受到鄭筱萸擾亂了藥品市場帶給民眾的苦難,但更多的案件中,一個貪官對于社會的危害怎樣裁定?

    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消息傳出,有人拍手稱快,也有人頗感意外,更有甚者憑借自己“樸素”的感覺,遲惑地詢問:殺頭是否“重”了?貪賄犯罪的死刑標準到底是什么?對為惡者竟出如此“同情”或許不難理解。正如有論者指出,“從近三年來各地所判處的貪賄案來看,金額在千萬元以下者,事實上已經沒有人被判死刑立即執行,這似乎成了一種‘慣例’”。如今,“慣例”被打破了——法院的裁決書說,貪污600多萬的鄭筱萸“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懲罰是對正義的伸張。雖然上述判決并非終審,鄭筱萸仍有上訴的權利,但禍國殃民者正在接受法律的懲罰,民生的正義正在得以伸張,卻已是不爭的事實。因此,不管二審怎樣判決,只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審判,我們便沒有非議的道理。重要的是,從鄭筱萸被判死刑以及其后各方的反應來看,有一些未竟的問題需要關注。

    其一,對于“危害國計民生”的量刑,需要更強烈的信號與更準確、更明晰的規定。

    盡管是選擇了“最高刑罰”,但法院做出死刑的裁決,完全遵照了《刑法》關于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可適用最高刑罰死刑和7年有期徒刑的法律規定,原本不該有如此多的“意外”。但仍有專家認為鄭筱萸“罪不至死”,顯然是對于量刑認識模糊的問題。有論者認為,鄭筱萸被判死刑最大的啟示就是:貪賄數額并不是死刑的唯一條件,給國家和民眾利益造成的損害程度,也是為他們量刑的重要依據。這個信號當然是很重要的,但作為一個法律術語,怎樣才算是嚴重危害了國計民生?此案中我們似乎能夠感受到鄭筱萸擾亂了藥品市場帶給民眾的苦難,但更多的案件中,一個貪官對于社會的危害怎樣裁定?

    或許我們可以同行政法專家何兵教授感覺到的一樣,“一個鄉長貪污幾百萬和一個高官貪污幾百萬是不一樣的”,但在量刑時如何用法律給這個“不一樣”做出量化?總不能憑感覺吧?這些,恐怕都需要有《量刑法》做出明晰的規定。否則,難免有人會有“法律捉摸不定”的感覺。

    其二,對一個人判處死刑并不難,難的是清除體制性積弊的“重典”在哪里?

    有人在網絡上追問:“殺一個鄭筱萸,又能怎么樣?”這話有些走極端,背后卻隱藏著一個更深刻的問題:法律可以懲處一個為惡者,卻難以滌蕩其生存的黑色土壤。今年2月8日,全國加強食品藥品整治和監管工作會議上,國務院副總理吳儀曾明確指出:鄭筱萸等人違法違紀案件暴露出監管法規制度存在問題,一是藥品監管的相關法規不健全、不完善、有漏洞;二是對公共權力監管的法規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很顯然,導致中國醫藥市場混亂的罪魁禍首,絕對不是只有一個鄭筱萸,在一個鄭筱萸被判處死刑之后,醫藥領域的腐敗與泡沫不會聞風而逃;相反,只會以更加隱蔽的狀態蔓延。痛定思痛,對于中國醫藥體制的全面理順,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其三,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一把手”權力獨大的問題危害著多個領域。

    浙江省藥品局原局長鄭尚金、遼寧省藥監局原局長張樹森、廣州市藥監局原局長楊衛東、荊州市藥監局原局長趙長玉……這些年來,藥監系統的高官前“腐”后繼,充分暴露出在重大民生領域,官員權力獨大形成的危害。正是因為有了“絕對的權力”,在全國范圍統一換發藥品生產文號這樣的專項工作,在缺少必要的請示報告和民主決策程序下,居然就可以草率啟動;正是因為有了“絕對的權力”,鄭筱萸伙同妻兒才能“幾乎沒有任何障礙性因素”地讓6種假藥獲得正規的藥品生產文號,鄭筱萸在工作上的草率、玩忽職守才能得到“制度性”的服從,藥品降價死、隨意升“國標”、研制造假……諸多怪狀才應運而生。

    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說:“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因為,即便是最小的惡果,一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币虼?,在對鄭筱萸作出“死刑”裁決,期待其起到必要的“示范意義”之后,還必須通過必要的“擠壓”,令權力運行者時刻感受到外在的監督壓力,放棄僥幸心理,切實感受到“濫權必受罰”的“必定性”。懲處貪官,最忌“掛一漏萬”。

    其四,就案件而言,包括行賄公司名單在內的諸多信息應該公布出來。

    有網民說,“判處受賄者死刑,但也要收拾行賄的人,不然賄賂之風止不住?!钡诜ㄔ旱男挟斨?,我們只知道鄭筱萸為8家制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為6種假藥謀取了正規的藥品生產文號——8家藥企姓甚名誰?我們不得而知。在致力于法制建設的中國,我們還存在“寬容行賄者”的曖昧心理,現行法律對于行賄罪的量刑明顯較輕,且對犯罪要件的規定尚顯模糊,尤其對于單位行賄等行為缺乏有效的處罰規定,這致使司法機關在認定犯罪主體、確定犯罪性質與量刑方面面臨不少困難。

    其實,即便8家藥企“不得已而為之”,或者只是行賄,并沒有做出太多的惡事,但從民眾知情權的角度,大家也有權利了解更多的信息,全面地掌握這些企業的“品質”。鄭筱萸案廣受關注,不該僅以“某八家企業”而終結,“法律裁決之外還有正義存在”,民眾獲得更多的信息的權利應該被尊重。

    華商網-華商報 畢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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