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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牌產品不應由政府來評定
    導語:政府部門進行名牌產品評比,有濫用權力、違法行政之嫌,是對公權力的褻瀆,需要引起警惕。

    日前商務部宣布暫?!爸袊鴷充N名酒”“第六屆中國名酒”評比活動。無獨有偶,許多企業也對質檢總局推行的“中國名牌產品”和“中國世界名牌產品”評比活動的合法性、必要性也提出了強烈質疑,并予以抵制。

    政府部門進行名牌產品評比,有濫用權力、違法行政之嫌,是對公權力的褻瀆,需要引起警惕。

    所謂名牌,就是同類產品中市場認知度較高的品牌。名牌產品以其質量優良、穩定,或者具備某些方面的特征而被消費者所認可,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有些產品雖然在全國范圍內不能說是名牌,但在特定地域內卻往往屬于知名產品;有些企業的產品有其特定的消費群體,在該群體內屬于知名品牌,行政機關怎么能用統一的標準去評定,又如何能評出“世界名牌”。

    另一方面,如果被評定為名牌的產品質量出了問題,消費者恰恰是相信了政府的評定結果而購買了這些產品,授予名牌產品的機關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政府負有制止假冒名牌、保護名牌商標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職責,而沒有認定名牌、授予企業名牌產品稱號的權力。評比活動遭到企業抵制,是社會對名牌產生規律認識的回歸。

    行政機關亂評比的做法,正是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所禁止的。名牌產品評比所存在的問題,還不僅僅在于是否得到了國務院的批準,同時還存在著違規設立機構、自我授權、用行政手段強制企業接受其所聯系的社會團體管理,迫使企業參加其開展的評比活動等違法行政問題。

    政府對產品質量的管理,重在制定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并監督生產者執行,以此來保證企業為社會提供合格的產品,維護消費者利益。以行政權力或者以行政權力為背景進行名牌產品評定,違背產品質量法的精神,是用公權力對部分企業的產品做出質量保證,向消費者推薦產品,影響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權利,是對行政權的濫用。有關部門應當正確解讀產品質量法,依法履行職責,而不能置政府形象于不顧,抱著那些過時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的、被法律和國務院所禁止的做法不放,成為企業創名牌的“絆腳石”。

    《中國經濟周刊》 秦義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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