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經濟結構的問題,并不是像人們通常所理解的那樣出在勞動供給數量的減少上,而是出在對勞動需求相對、甚至絕對的減少上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國內外經濟學家們對于中國目前的經濟結構多有指責,認為中國以使用廉價勞動力為主的經濟結構是無法保證中國經濟的可持續增長的。更為嚴重的是,這樣的看法已經被政策制定者所接受,從而便有了強調自主創新的經濟發展戰略?,F在的問題是,這樣的指責究竟有沒有道理?據此而制定的經濟發展究竟可不可行?
問題在于三次產業之間
中國的經濟結構當然有問題。但是,有必要指出的是,中國經濟結構的問題主要不是在于具體的產業方面,而是在于更加宏觀的部門之間——即人們通常所說的三次產業之間。
根據2006年的統計數據,中國三次產業占GDP的比重分別為:農業11.8%;工業48.7%;服務業39.5%。但是,在農業中就業的人口要占全國就業人員的44.8%;在工業中就業的人口僅占全國總就業人員的23.8%;在服務業中就業的人口,則為全國總就業人口的31.4%。
通過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到:中國農業占GDP的比重仍然偏高,更加嚴重的是在農業部門中就業的人口幾乎是這一比重的4倍,這樣的經濟與就業結構決定了中國的農民必定是貧困的;而工業占GDP的比重,與工業就業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同樣是不相匹配的;另外,服務業是可以創造大量就業機會的部門,但由于其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偏低,所以也就難以為解決中國的就業問題做出重要的貢獻。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盡管最近數年來,中國經濟一直在高速增長,但是中國勞動供給過剩的問題并未得到有效的解決,特別是中國農村至今還存在規模巨大的隱性失業。所以,中國的經濟結構確實有問題,但問題并不是像人們通常所理解的那樣出在勞動供給數量的減少上,而是出在對勞動需求相對、甚至絕對的減少上。
產業政策減少勞動力需求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對勞動需求的相對減少?問題主要出在現行的產業政策上。自從進入21世紀以來,有關決策當局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傾向于發展高科技產業。這樣的政策取向對于改變中國當前的經濟結構沒有任何作用,反而惡化了就業問題,并造成了收入分配差距的進一步擴大。
眾所周知,高科技產業是知識要素密集型的產業,假如政府鼓勵這樣的產業優先發展:那么從流量的角度來講,它就不能創造新的就業;從存量的角度來看,還有可能導致知識與技術對一般勞動的替代。如果再把問題的討論從就業轉向工資與收入分配,那么我們又可以發現,隨著高科技產業的擴張,知識勞動(即人力資本)會發生供不應求的狀況,而一般的簡單勞動則會出現供過于求的狀況,全社會勞動與人力資本供求關系的這種結構性逆轉,會造成前者收入水平的提高與后者工資水平的下降。其結果不僅是全社會失業人口的增加,而且還會伴隨著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如果再考慮到高科技產業發展中可能面臨的風險,那么這樣的產業發展政策實際上是不可持續的。
由此可見,中國所真正需要的是經濟結構的調整:即盡可能地降低農業產出占GDP的比重和農村就業人口在社會總就業人口中的比重;盡可能地增加服務業產出占GDP的比重及其就業人口在社會總就業人口中的比重;而對就工業部門來說,則是需要從中國的稟賦出發,優先發展勞動要素密集的制造業、而不是高科技產業來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以便吸納從農業部門轉移出來的剩余勞動力。
假如我們仍然按照現行的發展戰略、繼續采取優先發展高科技產業的做法,那么這種背離中國資源與要素稟賦的產業政策不僅會造成中國產業參與國際競爭之比較優勢的喪失,而且還會導致中國經濟結構的惡化,伴隨著經濟結構惡化而來的將是農民的貧困與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
結構調整應由市場解決
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用什么方法可以來達到以上所說的調整目標呢?常識告訴我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在本質上是一個資源配置問題,而資源配置的效率顯然是市場要優于政府,否則中國也就沒有必要對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加以改革。換句話說,把結構調整的任務交給市場去完成肯定要比政府去完成更好。
當然,我們這樣說并不意味著政府在經濟增長與結構調整中是無足輕重的,政府所要做的事情應當是為經濟結構與產業結構的調整創造基礎性的條件。
在短期內,政府應當為各種要素的自由流動、特別是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其中主要是鄉村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創造必要的制度條件,比如打破市場的地區與部門分割、提供更為全面和完整的信息服務、并對生產要素從報酬遞減部門向報酬遞增部門的流動提供必要的補貼等等。
從長期來講,政府應大規模地增加對教育與社會研發活動的投入,這是因為教育與社會發明大都帶有公共性,私人企業或者私人部門是不會對其進行投資的。只有當政府承擔起了這樣的責任,社會才會有更多的工程師和科學家,才會有更多的發明創造,才會有將來從低端的加工制造向高端的知識型產業的結構性演進。
所以,政府應當通過自己的積極行為,盡快地促成中國經濟結構的調整,而把偏向于微觀的產業結構的調整問題交給市場和企業去解決。顯然,政府要使自己的行為能夠達到這樣的目標,就必須承擔完善市場體系、促成稟賦以更快的速度進行調整的責任,而不應當替代市場和企業去承擔產業結構調整的任務。
(作者為復旦大學世界經濟研究所所長)
(來源:財經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