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1993年開始起草,1994年正式列入立法計劃,輾轉14年,8次提交審議,終在今年3月16日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以高票通過審議,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中國民法典向誕生邁出了關鍵一步?!段餀喾ā纷鳛橐徊烤哂欣锍瘫饬x的法律,它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物權制度的共性問題和現實中迫切需要規范的問題作出了規定,對不合適宜的司法理念、民法理論和法律規范進行了修正。
擔保物權作為物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物權法》中也進行了重要的補充、修改和完善。與《擔保法》相比,《物權法》主要增加了修改了以下內容:一是擴大了可擔保財產的范圍,實現了從“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到“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均可設定抵押”的轉變并增加了浮動抵押、基金份額質押、應收帳款質押等內容。二是增加了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并簡化了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三是修改了擔保法關于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并存時責任分擔的規定。四是區分了擔保合同的效力與擔保物權的效力;五是完善了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則。六是規定了抵押權的行使期間。七是對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做了規定。八是擴展了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通過比較發現,《物權法》擔保物權篇與《擔保法》并不是簡單的新舊法的關系,且《物權法》第178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庇纱丝梢?,《物權法》的正式實施將對國內擔保業將產生重大影響。對專業擔保公司來說,深入學習和探討《物權法》中有關擔保物權的新規定,以應對擔保行業面臨的新變化是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源:中國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