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行/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個行政判決,撤銷郴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的一個超速罰款決定。該案引起媒體的廣泛關注,是因為,在郴州至資興公路的不到25公里的路段上,設立了限速標志牌和雷達測速牌達40塊之多,其中限速每小時80公里的標志牌9塊、60公里的標志牌18塊、50公里的標志牌1塊、40公里的標志牌6塊、20公里的標志牌2塊。
看到這一組數據,可以想象那些曾經駕車行駛在這段公路上的司機們的遭遇,他們即使百倍小心,恐怕也難逃如此高密度、讓人防不勝防的罰款“陷阱”。
無疑,在公路上設置限速標準,是法律賦予交警部門的一種道路管理措施,其惟一目的,是保障道路安全暢通,維護交通參與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即使對違反交通標志、超速行駛的人依法予以處罰,也要服從和服務于這一目的。但法律如此“善良”的目的,為何卻在湖南郴州碰了一鼻子灰?
不難發現,當地交警部門及執法人員的做法已多處違法。比如,限速標志的設置不符合國家及湖南省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違反法定程序,在罰款過程中要求司機先交納罰款后走程序,剝奪司機的陳述申辯權利;違反法定的證據規則;濫用自由裁量權,罰款數額隨意性較大等。簡而言之,當地交警部門的超速罰款“陷阱”是這樣的,即以不符合規范標準設置的“限速標志”,在不遵循法定程序和證據規則的情況下,胡亂、隨意地對過往司機施以重罰。這種執法犯法、胡亂執法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不僅侵害了被處罰司機的合法權益和正常道路通行權,還破壞了交警自身的執法形象,更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稀釋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仰。
那么,接下來需要我們深入思考的是,在推進依法行政多年的今天,為何還會出現如此徹頭徹尾的違法執法行為呢?這里固然有當地交警部門法律意識淡薄,依法行政觀念不強的原因,但更為根本的,還是在這種亂罰款背后隱藏著某種灰色的“執法利益”——打著“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幌子,為個人或小團體謀取某種不正當的利益。而一旦執法與利益掛鉤,法律的客觀和公正勢必大打折扣。
另外,在如此亂罰款的背后,相關執法監督機制的失靈,也是重要原因。據報道,對湖南郴州交警部門在高等級公路上設置超速罰款“陷阱”的問題,有司機曾向郴州市人大反映過,郴州市人大也曾要求公安部門督促解決處理此事,但交警部門的一名交警對此表示:人大的東西見多了。
從這狂妄的話語中,不難看出有關監督制約機制的軟弱和無力,而失去了監督的權力,產生腐敗是必然的事情。
其實,近十幾年來,國家為治理亂罰款下的工夫不可謂不多,出臺的法律和制度也不少,但湖南郴州高等級公路上布滿超速罰款“陷阱”的案例無疑再一次警醒我們,“徒法不足以自行”,對法治而言,僅有好的法律和制度是遠遠不夠的。
如果權力與利益掛鉤,又缺乏有效的制約,必然會因夾雜著自身利益而走向偏私,成為損害百姓利益的行為。(作者系北京法律從業者)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