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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產紛爭呼喚老年監護保佐制度
    導語:我國在老年化社會到來之際,老年人財產爭端頻現的情況下,也應該借鑒國外的老年保佐,建立老年監護制度。

    父親50萬元遺產贈給小保姆?長沙一起遺產之爭凸顯“空巢”老人晚年之痛。這兩天,湖南長沙的章娟女士又要和他父親生前的保姆吳城打官司了,這是為了一筆50萬元的遺產。此前,章娟訴長沙市司法局和長沙市公證處的官司已經塵埃落定。2006年8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涉及50萬元遺產的案子作出終審判決,原告章娟敗訴,承認關于章父“50萬元遺產捐贈保姆”的遺囑公證是合法有效的。(《中國青年報》5月10日)

    從法律上講,老年人是成年人,有著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自由地處分自己的財產;從現實上講,很多老人臨終時或者神志衰弱,或者過于情緒化,從而偏離了理性的軌道,其自由的決斷未必就是理性自主的決斷。因此有相當一部分老年人,在生活和法律上是需要幫助的,他們的重大決定需要在外界的幫助下作出,這樣才能使得老年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呵護。在國外,這樣的老年人監護,在法律上往往稱之為“老年保佐”,筆者認為,我國在老年化社會到來之際,老年人財產爭端頻現的情況下,也應該借鑒國外的老年保佐,建立老年監護制度。

    老年監護,并不是讓其他人接管老年人的財產,置于他治之下,而是通過其他人幫助老年人充分實現自治權。比如在法國、瑞士、秘魯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制度下就設立了家庭會議的模式,來幫助老人作出決定。另外,一些國家為了防止家庭會議的形式有可能阻礙老人的獨立判斷,則設立了公益性質的社團機構來照顧與幫助老人。如在德國,國家鼓勵設立“照護協會”這樣的慈善性機構,奧地利也鼓勵設立“代辦人團體”。同時,現代監護制度還要求,與被監護人的利益有重大關系的行為,如重大財產的處置,通常需要得到監護法院的認可,使得老人免于欺騙、威脅等不正當的影響。

    但是很遺憾,我國的民事監護制度仍然依據的是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則》,其實已經遠遠不適應當前市場經濟下人們財產日益多樣化、老年化問題嚴重時代的現實需要。眾多案件顯示我們需要改革民事監護制度,在監護方式上需要創新,如設立監護法庭,引導社會成立公益性的保佐機構,并著力解決監護費用問題,確保保姆等監護人、雇用人員不得侵害被監護人的利益。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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