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來,隨著股市瘋漲,各種消息滿天飛,垃圾股又開始雞犬升天。這些現象的背后往往隱藏著利益輸送、股價操縱,2000年時盛行的內幕交易似乎又卷土重來了。在當前全流通市場環境下,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模式、手段等已發生重大變化,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方式為主,變為以散布信息配合二級市場股價操縱、內幕交易為主,違法獲利更為快速、更具隱蔽性。
對此,中國證監會已建立多層次的聯動機制,將對內幕交易行為做到快速反應、及時立案、依法查處。同時,根據剛出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加強對上市公司大股東及機構投資者的監管力度,任何機構和個人涉嫌證券違法行為,將會受到嚴厲查處,絕不姑息。也就是說,嚴厲打擊內幕交易將是未來一段時間內監管部門維護股市“公開、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則的重要任務。
美國股市在早期同樣是內幕交易盛行,華爾街曾流行一句投資格言——“內幕交易是投資制勝的惟一法寶”。當時的理論界甚至有人為內幕交易正名,認為是市場本身規律決定的,對之禁止是得不償失的。但美國斯坦福大學著名的證券法教授布萊克指出,一個健康持續發展的證券市場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投資可以公平地獲得賴以評估公司價值的信息;二是投資者相信公司內幕人員不會騙走他們的財富。而內幕交易則從根本上侵蝕并摧毀了這兩塊基石,即證券市場的信息機制與信用機制。因為,信息嚴重不對稱性是證券市場基本特性,如果內幕交易盛行,必然會使得內部人或相關利益者利用其信息優勢來侵害外部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在美國的《1933年證券法》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確立了反欺詐規則,嚴厲禁止內幕交易發生。
美國法律認定內幕交易的一個基本要件是:內幕人利用未公開的信息進行證券交易。判斷是否構成違法的關鍵是內幕人員指令交易的時間而不是執行時間。1984年以來,美國為了保證關于內幕交易法律的威懾力及不容規避性,接連出臺了幾部關于內幕交易的法律。如1984年出臺了《內幕交易處罰法》,對內幕交易者處以3倍的罰款。1988年發布了《內幕交易及證券欺詐制裁法》,引入行政罰款制度,即無須考慮內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潤所得,一律以罰款處罰。自然人處罰金額可在10-100萬美元之間,法人則可達250萬美元。2002年通過的《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更是規定,任何人通過信息欺詐或價格操縱、內幕交易在證券市場獲取利益,最多可監禁25年或處以罰款;對違法的注冊會計師也要嚴厲處罰并延長了對證券欺詐的追訴期等。此外,對于那些具有再犯內幕交易可能的人,美國證券委員會還可以請求法院發布永久性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的指令;對所追訴的案件可以在審判前以和解結案;相關的法律還規定,證監會可以將內幕交易民事罰款的10%獎勵給舉報者,以此來強化市場監管機制的廣泛性。
在上述嚴厲的法律體系下,再加上監管機構嚴格執法,盡管美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也時有發生,但最終都會受到縝密的調查和嚴厲處罰。
中國股市發展初期同樣是內幕交易十分嚴重。但是,為什么越來越嚴重、越來越泛濫呢?這一方面可能是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國內股市的無論是監管之制度、理念和方式,還是工具及人手都無法跟上新形勢、新格局的需要。監管滯后為內幕交易創造了條件,股市的繁榮、市場的活躍增強了機構或個人從事內幕交易的動力,同時也把這種行為及其危害暫時掩蓋了。另一方面可能是大股東的股份變為可流通后,自然改變了行為方式。從今年4月“大非(大股東非流通股)”的第一波解禁高峰開始,中國股市開始進入真正的大股東時代。而今年解禁的大股東股份市值可能高達9000多億元,相對于滬深兩市目前的4萬多億流通總市值來說,必然會造成很大影響。
大股東與中小股東比具有明顯的天然優勢:一是信息先得的優勢。他們不僅優先獲得上市公司的內部信息,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這些內部信息的制造者、篩選者及決定者。當大股東與中小流通股東的共同利益基礎發生改變時,行為就會隨之而變。例如,可以輕易利用信息的發布來打壓股價,并利用非機構賬戶來收集股票;也可以輕易利用信息的發布來拉抬股價,謀取暴利。對于一些國有企業來說,這些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也可以借此低價吃進大量股票,實現MBO的目的?;蛘?,制造種種信息來抬高股價,以便其股票期權在行權期間高價出售。二是大股東還有持股數量、持股成本上的優勢,即使考慮到股改的對價支付,也遠比中小流通股東的成本要低,豐厚的獲利回報將誘導大股東行為的變化。這也就為現在股市環境下大股東絕對的“坐莊”創造了條件。
股權分置前,大股東要操縱股價只能與莊家合謀,然后分成,其行為不僅風險較高而且收益也不夠可觀。但股權分置后,大股東和管理層的利益與二級市場股價密切相關,利用市場操縱股價的動力突然得到了強化。從偽造上市公司報表、公司資本運作、二級市場操縱,整個流程都可能自己操作,甚至可以做到天衣無縫,查無可查。比從前的那些“莊家”,有過之而無不及。
國內股市內幕交易問題嚴重,不僅會破壞股市的市場秩序、制造市場的不公平、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且遲早會破壞股市的健康發展,讓投資者剛剛恢復起來對中國股市的信心又重新喪失。再加上國內股票市場信息透明度不高、市場制度不完備、投資者保護環境較差、反操縱監管不嚴、市場環境發生較大變化等,可能會成為中國股市發展的最大“毒瘤”。首先是事前、事中監督及事后懲處不力,使內幕交易者大行其道,根本就不把監管部門放在眼里。而在美國,盡管內幕交易也不時會發生,但都會在十分隱蔽的情況下進行,根本不敢招搖過市,因為嚴厲打擊之重拳隨時都可能落下。其次,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內幕交易技術性界定較弱。比如,中國對內幕交易時點的確定,是屬于指令交易還是執行交易時點,目前國內法律界還沒有達成基本的共識。因此,即使發生了異動或有內幕交易嫌疑,職能部門監督調查的工具、手段及方式不足,使案件調查進展緩慢,收集證據困難,這就使許多應追究的內幕交易逃脫法律的制裁。三是對內幕交易行為處罰過輕,如對“德隆系”、“中科創業”等內幕操縱的處罰,只是隔靴搔癢,而不是重罰、狠判,讓犯罪者傾家蕩產,不敢再犯。違規成本過低必然會促使大更多內幕人鋌而走險。四是目前國內監管基本上是側重“事后”監管,而國外學者研究表明,這對內幕交易來說卻是無效的。因此,在新的市場環境下,如何強化事前預防和事中監控,如何有效甄別內幕交易行為,及時對之進行控制和禁止,將是監管部門最為重要的任務。還有,由于國內的內幕交易監管體系更強調政府主導,市場多元化的監管制度沒有確立,這不僅增加整個證券監管體系的運作成本,導致監管低效率,而且也無法調動整個市場其他當事人的積極性。
總之,對于內幕交易行為,監管部門要采取堅決的措施遏制并嚴厲打擊。同時,更多還應從制度建設入手,建立與完善相關法律與制度。如制定《內幕交易法》、建立或引入有效的內幕交易行為的監測指標體系、制定對內幕交易行為嚴厲懲罰規則等,否則中國的證券市場就無法健康發展。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