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煜/文
“販夫走卒、引車賣漿,是古已有之的正當職業。我的當事人來到城市,被生活所迫,從事這樣一份卑微貧賤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終善良純樸,無論這個社會怎樣傷害他,他沒有偷盜沒有搶劫,沒有以傷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莊嚴地向各位發問,當一個人賴以謀生的飯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無路的絕境,將心比心,你們會不會比我的當事人更加冷靜和忍耐?” 城管隊員李志強被傷害致死案在崔英杰放棄上訴權利后,塵埃落定,法律終于留下了他的性命。而崔英杰辯護律師這段感人的最后辯護,也被廣為流傳。當媒體大多的注意力和同情心轉向崔英杰一方的時候,被崔英杰捅死的的李志強在哪?我看到一張照片,已經無法再對世人說話的李志強戴著眼鏡躺在花叢中,一個穿白連衣裙的小女孩咧嘴大哭,旁邊一位穿黑衣的女子為她俯身拭淚。
我承認崔英杰不該被判死刑,但是同樣的,李志強也不該失去性命。我不知他當日的執法是否有不當或者粗暴之處,但是即使有過錯,也不必以生命為代價。于是一個問題出現了,到底是誰“謀殺”了李志強?
很多專家在說,崔英杰案與孫志剛案有相同的意義,或許將推動城管制度的改革。但是,細品李志強案,會有許多不同的味道。這兩起案件的相同點在于,錯誤的制度安排導致了悲劇的發生。但是不同點在于,孫志剛案中善惡分明。兩個主角孫志剛和喬燕琴(打死孫志剛的主謀),前者為善后者為惡。但是,在李志強一案中,死者與被告兩者都有值得同情之處。在孫志剛一案中,事情的發生一定程度上取決于主犯喬燕琴本人性格的扭曲與殘暴,實際孫志剛案的發生帶有一定偶然性。因為人們后來在清算收容遣送制度的種種弊病時,都談到它為有關部門經濟“尋租”提供了便利。經濟驅動也是收容遣送制度最后異化的根本動因。但是請注意,具體到孫志剛案中,喬燕琴本人并不是經濟上的獲利者,細讀當時報道可知,他帶人打死孫志剛僅僅因為孫“不聽話”。所以孫志剛案的出現實際和主犯的個人性格有很大關系。有專家說,像孫志剛這樣的事件出現是早晚的事,我看未必。
但是,李志強案確是一個典型。在我居住的地方,也是北京有名的繁華地區。每天鉆出地鐵口,都會看見許多像崔英杰一樣的小販。每當有人大喊“城管來了”,小販們也趕忙收拾東西離開。但是久了我就發現,這些小販在收拾東西時從容不迫,全沒有“如喪家之犬慌忙逃竄丟盔卸甲”的感覺,有次有個小販一邊收拾東西還在一邊和剛買了東西的人說話。而那些城管隊員,看上去比我還年輕,相信他們的百米速度應該在我之上,卻也不緊不慢的緩步“追上來”。我很快明白了,在這樣一個繁華地帶,如果說城管隊員不知這里有小販常年出沒,那是騙人,每天在地鐵口人來人往那么多人,只要知道這個地鐵口的人就知道這里可以買到些小商品、小食物。只是因為城管也明白,抓小販是永遠也抓不完的。就好比那個寓言中獵狗說的一樣,獵狗解釋自己為什么抓不住兔子時說:“我為的是一頓早餐,他為的是自己的性命?!痹谶@里,小販們雖然跑得不快,但是城管們明白,“威武不能屈”,不是幾次處罰就能讓小販們不再來的——因為,自己只是執行一次任務,那卻是他們的生計所在。
法不責眾!這是古話,也是立法者的警世恒言,法律并非萬能。只是立法者是否想到了這一點?據說城管的執法權來自《行政處罰法》第16條,我常常想,如果李志強那天不那么認認真真執法的話,是否可以避免丟掉性命?所以,李志強的悲劇性不僅僅在于這是一條過早消逝的生命,不僅僅在于他拋下了年齡還小的女兒去獨自面對未來的人生,還在于這個法律的遵從者,卻最終死于“法律的圈套”。
不慎嚴謹的立法,不僅給被管理者帶來了災難,也給執法者本身帶來了痛苦與困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