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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長也解決不了“同命不同價”
    導語:交通事故中的善后問題該怎么解決,城鄉之間的賠償是靠個人還是依據法律尋求解決之道,這是現在急待面對的問題。

    王琳/文

    發生在重慶北碚區的“4·23”客車墜橋事故已造成26人死亡、6人受傷。處理善后的重慶市副市長周慕冰表示,在善后賠償時一定要實行城鄉同價、就高不就低。
    盡管客車墜橋事故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變成了一個公共事故,在救援、善后、反思等許多工作上行政的介入都不可缺少,但具體到人身損害賠償,主要還是在死者家屬、傷者和事故公司之間進行的——除非有證據表明此次墜橋事故中,在客車司機之外還有其他的責任人。

    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賠償,它發生在平等的兩個民事主體之間。雙方是通過協商還是調解、抑或訴諸司法裁判來確定賠償方式和賠償數額,都為法律所允許,也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應有之義。顯然,由一個行政官員來單方宣布善后賠償“一定要”如何,難免有侵犯雙方當事人正當權利的嫌疑。
    當然,我們絲毫不否認行政機關在事故發生之后欲追求公平賠償的拳拳之心。只是,行政權必須謹守法律為其劃定的領地。行政機關不是法官,不享有專屬于法院的審判權。也許一個市長可以在一宗個案上強行推行事故賠償的“城鄉同價”和“就高不就低”,但這種更多依賴于個人而不是依賴于法律的解決之道,要用來解決被詬病已久的“同命不同價”未免太過脆弱,也太無保障了。(作者系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文章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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