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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尷尬的正義:崔英杰被判死緩
    導語:涉嫌殺害北京市海淀區城管分隊副隊長李志強的街頭小販崔英杰一審被判處死刑緩刑兩年。

     

    涉嫌殺害北京市海淀區城管分隊副隊長李志強的街頭小販崔英杰一審被判處死刑緩刑兩年。無疑,崔英杰犯下一項極嚴重罪行,但這一事件深層次意義還在于:其起因為城市管理權力與公民謀生權利之沖突,因此折射出深刻社會變革中公權力與私權利之緊張關系,引起公眾普遍關注與激烈爭論。

    據我國加入之《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第六條之規定,所有人均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進而在“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和經濟自由的條件下達到穩定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工作與經濟自由權不僅是社會經濟權利之核心,更是基本人權之核心,國家應尊重、保障并盡力實現之。在經濟、社會轉型過程中,日益靈活就業實踐與多樣化就業狀況造就了千千萬萬城市小攤販,作為工作謀生之勞動者,他們與政府官員和企業家同樣高尚而光榮。在工作中,擇業與經濟活動自由應得到保護,人格尊嚴應獲尊重,人身與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有權免于匱乏和任何歧視。

    同時,我國現行壓制型的城市管理模式卻因依據之不足,過程之冷酷,執法者之良莠不齊,對財產與人權之剝奪,而表現出濃厚的權力濫用和社會排斥色彩,幾乎成為凌駕于國民和法律之上的強橫無理、盛氣凌人之公權力的一個縮影。

    這使小攤販的經濟自由權與城市管理權之共處愈加困難起來。自然,任何權利(及權力)必然有與他者分離獨立之前提,相爭相索之利害關系,彼此對抗之緊張對立。但權利之間絕非只能是激烈沖突,只要通過符合“正義”和“民主”之公共政策在所有主體之間劃定一道相對公正的界限,眾多權利便能相安無事,和諧共處,形成一種適當平衡和相互依賴的建設性關系。因此,若繼續以“市容市貌”之名行排斥歧視之實,則類似悲劇勢難避免,正如假“公共利益”之名的巧取豪奪必然導致“最牛釘子戶”一樣,最終兩敗俱傷,誰也休想安生。唯有相互尊重和容忍,方能帶來真正和諧。

    在故意殺人之刑事司法實踐中,受害人存有過錯的情況下,可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本案中,以身殉職的李志強被追認烈士,并無任何過錯,但無疑,我們的城市管理模式和公共政策卻存有過錯,因此將李志強與崔英杰同時推向毀滅深淵。北京市一中院判決雖對此語焉不詳,但既判處崔英杰死緩刑,則可見司法機關既忠實于慎用死刑之司法政策,亦對本案中的深層社會矛盾進行了某種程度的檢討,我甚至更愿意視之為對無數受侮辱和受損害者的遲來道歉。而在深刻社會變革中,作為正義最后堡壘的司法權如何率先垂范,通過個案判決中對法律的不斷詮釋,引導整個國家加深對民權的尊重與對現行制度的反思,更是一門“使我們自己和世界變得更美好的藝術”。

    作者袁啟清  摘自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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