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日前下發《關于轉發2006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的通知》,要求各地檢察機關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锻ㄖ氛f,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告,2006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為83.6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83.66元計算。(3月27日《檢察日報》)
國家賠償簡單比照職工日平均工資之不合理,從一些非常簡單的事實就可以看出,比如有些職工的工資在平均工資水平線以上,所以他失去人身自由所受到的收入損失要大于按職工日均工資賠償的數額。更重要的是,失去人身自由絕不僅僅意味著物質上的損失,精神上更要遭受巨大的創傷,因而僅僅賠償工資損失而不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是遠遠不夠的。
當前國家賠償規定之不合理,在其他一些方面也有體現。比如,對于那些確實是因為辦案機關出于疏忽等原因釀造的錯案,由國家財政代為賠償受害人固然無可厚非,但是對于那些完全可以避免的甚至辦案人員存在一定程度故意的錯案,納稅人根本就沒有替其埋單的義務,所以應當在國家代為賠償之后,再對責任人予以追償,同時也才能給責任人及其他辦案人員以應有的經濟壓力,從而有利于減少錯案的發生。另外,辦理冤假錯案的機關還應支付懲罰性賠償,即應當為其所犯過錯付出應有的代價,而這種懲罰性賠償應該支付給受害人。按照有關法規,商場出售假貨尚且要雙倍賠償,國家機關辦錯案件給受害人造成巨大痛苦卻不予以懲罰性賠償,怎么都說不過去。
享有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擁有人身自由也是公民實現諸多價值的先決條件,而且擁有人身自由也關涉公民的人格尊嚴與名譽,同時也與公民的精神安寧息息相關,所以不能對因為國家機關辦錯案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公民以合理賠償,不足以體現國家對于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不足以為公民人身自由得到更好的維護創造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國家對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尊重程度,以及公民該項權利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與國家對于錯案受害人的賠償數額成正比例關系。也就是說,錯案受害人所獲賠償的金額,實際是一把能夠反映國家對公民人身自由在內的權利尊重程度的標尺。
公權力的行使潛伏著嚴重損害公民權益的可能性,既然社會秩序的維護又離不開公權力的行使,在這種情況下,疏通公民在受到公權力傷害之后的救濟渠道,無疑是維護國家權力行使與尊重公民權益之間平衡的需要。而給予公民以合理的事后救濟,讓公權機關及責任人付出應有的代價,也能一定程度上對錯案的發生起到制約作用,因而設置合理的國家賠償標準應當成為國家的責任。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國家財政收入增長也非常迅速,而尊重公民權利的理念也愈益深入人心,公民權利意識逐步高漲,對有關國家賠償的法律規定作出修改,給那些因權力非正確運用而受到傷害的公民以合理賠償,今天可謂正是其時。所以,今天的人們更有理由對國家賠償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及因此體現出的對公民權利的更大尊重充滿期待。
來源:中國保險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