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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的自由僅售83.66元一天?
    導語:《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83.66元計算。 我們最可寶貴的自由,難道就值83.66元一天?

    3月27日《檢察日報》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下發通知,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告,2006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為83.66元。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83.66元計算。

    同一天的《海南經濟報》報道,因在網上轉帖“浙江康力元投資集團與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等保持著不正常的關系”網文,而被海南檢方批捕的張志堅,目前已被取保候審,失去了11個月人身自由的張志堅渴望法律能夠還自己一個清白。

    不知道張志堅看到《檢察日報》的這條新聞,會不會這樣感嘆:我一天的人身自由,難道僅僅是83.66元所能補償的?其實這也是我們共同的疑問:我們最可寶貴的自由,難道就值83.66元一天?

    不錯,《國家賠償法》已經給我們的自由定了價格。但這并不妨礙我們作出這樣的追問:國家賠償的終極意義是什么?如此低廉甚至有些屈辱的“自由定價”真能彌補當事人身心所受的傷害?

    國家賠償不僅應該有所區別地彌補當事人在失去自由階段所受的經濟損失,更核心的價值在于給司法失誤受害者的身心傷害提供一個有尊嚴的安慰。經濟損失固然不能拿“全國在崗職工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資”給予一刀切的補償,更重要的是國家賠償不能忽視受害者被剝奪的自由。但從現在來看,人的自由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這樣的國家賠償,誰又能說體現了對一個人最起碼的尊重?

    曾經不止一次地看到過這樣的新聞:某某人蒙冤入獄多少年,然后向檢察機關提出了巨額的精神損害賠償,他們試圖為自己的自由討回一個有尊嚴的賠償,但這些索賠無一例外地以失敗告終。這樣的現狀,不能不說是一個以法治社會為目標的國家的悲哀,雖然不少有識之士早就呼吁國家賠償應該效仿國外立法經驗納入“精神賠償與后續賠償”這一部分,但這些呼聲卻從來都沒有受到立法機關的重視。

    當有那么一天,國家賠償不再忽視人的自由價值,受害人可以就自己被錯誤剝奪的自由與國家討價還價,我們才可以這么說,中國在邁向法治社會的道路上又前行了一步。

    源:瀟湘晨報 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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