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新生/文
重慶市著名的“釘子戶”博得了評論界一片贊揚。如今法院判決已經生效,雖然這幢房屋至今還矗立在那里,但冷靜地想一想,其實它的拆遷已經在所難免。不過,回顧這個著名網絡事件的整個過程,了解公眾的普遍情緒,尋找其中的法律依據,對更好地處理此類事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這一事件的積極意義就在于,重慶市政府部門沒有像以往在拆遷產生糾紛后的一些地方那樣,自行組織強制拆遷,而是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以,從程序上來看,重慶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參與的有關機構應該贏得公眾的尊敬。
按照我國城市規劃法和相關法律,如果當事人不主動拆除違章建筑,政府部門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執行。這項規范所包含的含義是,政府機關在涉及拆遷問題時,必須主動接受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不得自行作出決定、自己執行。
現在人們關注的焦點在于,重慶市是否應該組織大規模的拆遷活動?公共利益的含義究竟如何體現?
公共利益是學術界長期爭論的一個問題,也是我國物權法起草過程中飽受非議的法律概念。筆者認為,公共利益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普遍性。所謂合法性是指公共利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譬如,根據防洪法或者其他的法律,政府機關可以征收征用公民的財產,但必須給予合理的補償。換句話說,如果沒有法律依據,比如沒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那么,政府組織的拆遷行為本身就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不具有合法性。
但是,中國的法律體系是一個行政主導的授權性的法律體系。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涉及公民財產的事項作出一般性規定,同時在法律中授權行政機關就法律的實施作出具體的規定。而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行政法規或者授權政府部門制定部門規章,具體落實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在房屋拆遷法律體系中,就存在著這樣一個層層授權的法律規范鏈條。通俗地說,憲法規定保護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利,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公民的財產,而行政法規則授權政府部門制定補償標準,部門規章則提供補償標準確定的具體程序。在這樣的法律體系中,長期以來,我國公民的財產權利被高高地舉起、輕輕地放下,如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抽象性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那么最終必然會承擔敗訴的后果。
所以,如果不了解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不了解公共利益實施的具體行為規則,那么,就很難理解為什么某些地方拆遷方會處于強勢地位,而被拆遷方則處于相對無奈的境地。本來財產所有權人可以坐擁財產,從容地提出自己的條件,可是在現有的城市房地產拆遷法律體系中,被拆遷方卻在不知不覺中處于弱勢的地位。只要房屋拆遷部門提出談判價格,那么,被拆遷方就不得不為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而四處奔走。因此,不改變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不堵住公民權利流失的創口,那么,今后此類事情還會不斷發生。
我國物權法將公共利益限定在法律范圍之內,是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偉大創舉。但是,如果法律仍然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調整公民的財產關系,特別是調整政府部門與公民之間的財產關系,那么,我國物權法的這項規定就會變得毫無價值。所以,必須改變授權性立法模式,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解決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問題,不得授權行政機關通過制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方式,規范公民的財產權利關系。但令人遺憾的是,我國調整公民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規范———比如稅收關系大多仍然表現為部門規章,而在我國物權法中,又間接授權行政機關在住宅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制定具體的土地使用費繳納辦法。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已經通過,即將生效的物權法的一大遺憾。
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需要系統的法律規范,如果法律體系存在漏洞,或者,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法律是漏斗形狀的法律,那么,這樣的法律文件越多,公民的財產權利受到損害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一定要樹立憲法至上觀念,減少法律體系缺陷給公民財產權利造成的損害,切斷行政機關利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侵害公民財產權利的渠道,讓公民的財產權利始終處于安全的狀態。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