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新生/文
我國物權法正式頒布,標志著我國有了調整民事財產關系的基礎性法律。在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之所以出現重大分歧,除了意識形態因素之外,還與人們對物權法的基本定位缺乏了解有關。
我國物權法只是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它不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更不是調整全部社會關系的法律。作為民法組成部分的物權法不可能直接調整所有的財產關系。那種認為我國物權法的頒布將徹底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說法,如果不是對我國物權法的定位缺乏了解,就是別有用心。
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國家、集體、個人所有權,如果出讓國有資產,必須優先適用國有資產法或者其他特別法,只有在這些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我國的物權法。我國物權法不能解決所有的財產變動問題,更不能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所有問題。
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很多,而物權法只是基礎性的法律。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我國物權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之間的財產交易更多地適用特別法的規定。我國物權法只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一般性法律。
在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學者認為,物權法中不應該規定政府的權利義務,但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物權法必須體現政府的責任,防止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我國物權法始終圍繞著民事財產關系,將政府定義為財產的“看護人”,沒有過多地涉及政府行為。這是立法的高明之處。
譬如,關于產權登記問題,我國物權法借鑒其他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引入了“登記抗辯主義”,切斷了財產登記機關直接介入財產關系的渠道。我國物權法第188條規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條規定,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用通俗的語言來表達就是,雙方合同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一女兩嫁”,當事人之間出現了法律糾紛,那么,在兩個買賣合同中,誰辦理了財產權登記手續,那么,誰的主張就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登記機關不直接介入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系,對合同的生效不施加任何影響力,只有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的時候,登記機關才出示財產登記簿;沒有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過去那種因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過多地介入房地產交易之中,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糾紛,都會因我國物權法的頒布實施而煙消云散。
我國物權法鄭重地宣告,公民之間的財產關系不需要政府的干預,國家設立有關財產登記機關,目的是為了在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時,對確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證明效力。
除此之外,我國物權法史無前例地通過間接的方式限制了行政機關的權力。過去各級政府機關可以“公共利益”為由,征收征用公民的財產。而我國的物權法則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這項規定的意義就在于,將征收公民或者集體的財產限定在“法律”的范圍之內,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不得作為征收公民財產的法律依據。這對于保護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利是利好消息。
總而言之,我國物權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法律,它不允許政府參與民事財產關系之中指手畫腳,更不允許政府機關打著維護公共利益的幌子損害集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權利。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